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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 |2018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关于环保税是怎么说的?

2018-02-28 10: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键词:环保税环境保护税排污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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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记者提问

经济观察报记者:请问财产和行为税司孙司长,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包括哪些报表?对比原先排污费申报表,环保税纳税申报表是否做了优化改进?

孙群:谢谢提问。1月27日,税务总局公告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明确环境保护税报表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纳税人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一次性采集纳税人基础税源信息。

环保税纳税申报表围绕“简洁、减负”这一核心理念进行优化设计,将原来排污费按不同行业制定的报表模式调整为按“水、气、声、渣”四类污染物制定的报表模式。特别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对报表进行大幅精简,报表数量和纳税人填报字段量减少2/3左右。同时,通过报表结构优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采用了“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采集表”的结构设计。纳税人的排放口、污染物种类等基础税源信息,由基础信息采集表一次性采集,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只需在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如浓度值、排放量等动态数据信息即可,如果是通过网报系统申报,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已采集的污染源信息项,可自动带入申报表中。另一方面,纳税申报表与基础信息采集表均采用了“主表+附表”的结构。纳税人只需根据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种类选择相应附表填报即可,有效减少纳税人填报报表数量。纳税人如通过网报系统申报,申报表主表数据项均可由其附表或基础信息表自动带出或自动计算,自动生成环保税申报表主表,有效减轻了纳税人填报和计算负担。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请问国际税务司黄司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一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办理是否简便?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黄素华

黄素华:感谢记者的提问。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积极利用外资是重要战略。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推动我国经济增长、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提出,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挑战,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制发了文件,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税务总局还单独发布公告,明确相关配套征管制度,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在办理流程、资料方面,相关政策文件分别就境外投资者当期享受、追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情形规定了简明的备案流程,明确了应提交的资料,尽量做到一次备案、当场办理。同时压缩征管表单,仅增加一张表格,即《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将境外投资者报告信息、追补享受政策申请信息、利润分配企业填报信息集成在一张表格中,尽可能减少报送者的负担。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提问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税收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解决涉税争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请问国际税务司黄司长,近期税务部门在统一和规范税收协定执行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黄素华:税收协定是缔约双方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能避免对跨境纳税人的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的确定性,也是涉税争议解决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已与10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协定网络,覆盖了与我国双边投资关系较为紧密的主要经济体,对吸引外资和鼓励对外投资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更好地适应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和《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税收协定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9号公告明确了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关问题,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一方面允许没有滥用协定目的和结果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少征纳双方遵从成本;另一方面借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成果,对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更加有效的防范。

11号公告则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常设机构条款方面,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机构、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等内容。在海运和空运条款方面,进一步明确适用该条款的国际运输业务范围等问题。在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方面,明确该条款适用的活动范围和具体适用规则。此外,还针对合伙企业设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情形,明确了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

付树林:下一步,全国税务系统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大对税收政策解读力度,推动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正确执行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精准施策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今天的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原标题:2018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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