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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上海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上海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上海市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区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建立市级相关委办局联络机制及市、区、镇(街道)三级联络机制,完善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管理机制。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工作,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市、区两级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分别组织编制市、区两级普查实施方案,并落实普查经费渠道。细化技术规定,制定普查工作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市、区聘用满足普查工作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或者基层业务骨干组建普查队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均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组织开展生活源锅炉清查;建立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库,按照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对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本市新增项目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填报相应的污染源普查表格。
市、区两级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核查评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重新进行调查,直至符合标准,最终建立普查信息数据库。
4.总结发布:全面普查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普查办分别对普查成果及时总结上报,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有序、逐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与表彰等工作。分级编制普查技术报告,经本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
根据工作需求,市区两级分别对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及应用开发,为本市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四)普查培训。上海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五)宣传动员。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部门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本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供建筑工地相关信息,协调提供城镇燃气使用情况,配合工程机械等的抽样调查。
市交通委:提供内河船舶污染源行政记录信息、交通工程工地相关信息、道路交通流量信息,协助完成港作机械、道路施工机械、码头堆场及液散码头等的普查,配合做好移动源污染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卫生计生委:配合提供门急诊数量、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置信息, 配合做好有机溶剂及涉汞仪器消耗情况调查。
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做好相关信息发布的筹备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等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名录库建库和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市政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并配合做好市政入河排污口的调查;负责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管网、市政泵站信息,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普查。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范围内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特种设备机械抽样调查。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以及本市人口普查、能源消费等相关信息,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提供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绿化工程工地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普查及工程机械等的抽样调查。
市安全监管局:协助提供相关内部加油站和油库信息,以及涉氨企业名单、液氨使用量等数据。
上海铁路局:负责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上海海事局:负责提供辖区内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进出港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以及水上供油单位作业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供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航油消耗等信息,协调推进机场场内机械普查和航班起降阶段用时调查,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城投集团:负责提供管理范围内市政泵站、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污水处理厂等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污染源的调查。
上海警备区:协调组织辖区内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企业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重点行业源谱监测分析及源谱库建设,普查工作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七、普查质量管理
上海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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