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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0.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21.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详查工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突出的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将规划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2.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县(市、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逐步开展受污染耕地的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报送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制定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确定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尝试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综合考虑平顶山市土壤污染物种类、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受污染耕地等尝试开展镉、汞、砷、铅等重金属及其复合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争取打造出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
23.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县(市、区)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定期向省环保厅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保障
24.增加财政投入
市、县级财政应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与监测评估、监测能力建设、监管能力建设、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市政府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且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根据全市农膜使用总量,采取政策支持、资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扶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各个环节。(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5.发挥市场作用
完善土地、矿产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结合各自经营定位和优势,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通过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环保基金或大型环保企业带头发起设立土壤修复产业基金,撬动社会资本,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或信托资金的方式,投入土壤治理修复。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债券融资,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提升监管能力
26.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改善基层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条件,2018年3月底前,环境监管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调查取证执法装备,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基本需求。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等参与)
27.组织开展培训
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以及农业技术服务等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在粮油、蔬菜生产重点县,市农业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农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及农民每年开展1次农业知识与技术培训。(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
28.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人才资源,建立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库和专家库。建立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科研、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与修复等专业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打造高水平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
(三)加大执法力度
29.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平顶山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针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及时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针对尚未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0.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健全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和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领域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规行为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等职责中的渎职腐败违法行为。对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31.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
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品的行为。(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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