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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科技支撑
3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功能区域、土壤环境健康风险和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科技资源。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加强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关系与健康风险研究,开展土壤污染源解析、土壤环境容量、污染生态效应、风险评价及地方环保标准等基础研究。推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体系、土壤污染诊断、土壤原位修复技术研发,同时推进适合平顶山市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的成套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的修复材料(药剂)的研发。加强卫星遥感技术在土壤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林业局等参与)
3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基地建设
优化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平台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科技创新与团队建设的支持力度,立项资助一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课题研究、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研基地等。(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林业局、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
34.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和成果转化
建立适用平顶山市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力争2020年底前,根据全市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农药、重金属、工矿等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较选择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在农用地方面,重点推广生物修复、原位钝化、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方面,重点筛选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在全市推广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开展跨区域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五)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35.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36.规范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探索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评级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六)完善激励政策
37.落实优惠政策
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对终端测土配方肥生产、推广的扶持政策,制定对有机肥生产、加工、使用的奖励政策,制定对加厚农膜、可降解农膜等新型环保农膜的推广应用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38.推行绿色信贷
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农膜回收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地膜等领域发展。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分级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市环保局牵头,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五、实施保障
(一)强化政府主导
39.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强化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发动群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0.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担负起本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推进。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均应按照省、市规定的时限,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探索建立全市跨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牵头部门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环保厅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落实企业责任
42.明确排污企业责任
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所需资金,企业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局等参与)
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行业自律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三)开展宣传教育
43.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内容。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科技局、市粮食局等参与)
(四)加强社会监督
44.推进信息公开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45.引导公众参与
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6.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五)严格评估考核
47.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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