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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3-08 15: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综合管廊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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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入廊管线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各管线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入廊管线的规定以及综合管廊工程总体设计要求。

6.1.3 入廊管线运行管理应与入廊管线运行环境特点相适应,运行管理自动化系统宜根据入廊管线综合管廊段的特点进行参数设置,并与综合管廊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关键信息共享。

6.1.4 应编制入廊管线的巡检和维护计划,定期对入廊管线进行巡检,及时对到期、老化、破损等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线进行维修、改造或更新,并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线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1.5 入廊管线的维修、改造或更新计划应与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相协调。

6.1.6 入廊管线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作业安全培训和作业交底,告知作业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及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6.1.7 入廊管线单位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联系渠道应明确,并保证渠道畅通。

6.1.8 入廊管线施工及维护作业应符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要求,并应采取对同舱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6.1.9 入廊管线应急处置时应避免对周围其他管线及附属配套设施造成安全影响,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

6.1.10 入廊管线维护站点宜结合综合管廊监控中心或管理用房统筹设置。

6.1.11 入廊管线的防雷设施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测试和检修,保证其性能良好。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1 管道冲洗消毒、水压试验等应不影响综合管廊的安全稳定运行,必要时其计划及实施应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提前进行有效联络与沟通。

6.2.2 管道排气阀综合管廊内排气时应与综合管廊附属配套通风系统运行相协调,宜启动风机通风,满足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环境和安全技术要求。

6.2.3 管道低点排放管综合管廊内排放时,应与综合管廊附属配套通风、排水系统运行相协调,排放水量、水质和可能的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应符合廊内运营管理和安全要求。

6.2.4 涉及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供水管网隐患预警信息、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等应及时传送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全预警方案应与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营管理相协调。

6.2.5 管道巡检周期应根据管道现状、重要程度及舱室环境等确定,应每周不少于1次,可结合综合管廊附属配套系统设置采用自动化巡检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6.2.6 管道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及设备的运行是否正常;

2 管道漏损情况;

3 管道防腐层破损情况、管道及设备锈蚀情况;

4 管道阀门、倒流防止器、消火栓、泄水阀、伸缩节、支吊架等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

6.2.7 当采用不停水快速维修方法时,应校核并持续监测排水量,并保障廊内作业用电、用气安全和人员安全。

6.2.8 当发生爆管、破损等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关阀止水,并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联动实施应急处置。

6.2.9 给水管线抢修方案应根据廊内环境条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抢修技术规程》CJJ/T 226的有关规定。

6.2.10 综合管廊内给水管道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的有关规定。

6.3 排水管道

6.3.1 综合管廊内排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排水管道舱室内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

6.3.2 排水管道巡查应采用综合管廊内部巡查和外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等进行巡视检查。

6.3.3 综合管廊内排水管道的巡检内容应包括:

1 管道外部破损、腐蚀、渗漏情况;

2 管道支吊架、支墩腐蚀及破损情况;

3 管道连接井外观、渗漏及淤积情况;

4 管道检查井或检查孔外观变形、破损情况、密闭情况;

5 当采用结构本体排水时,应从临近舱室巡视排水舱的气密情况、渗漏情况。

6.3.4 当采用管道排水时,疏通方案应结合管道材质、连接方式、管径等因素综合确定,确保管道结构安全。具备水力疏通条件时,应优先采用水力疏通。

6.3.5 综合管廊内管道检查井或检查孔的开启与关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专用工具;

2 确认内部水位和压力,采取防污水外溢措施;

3 开启压力井盖时,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4 保持综合管廊舱室内通风良好;

5 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做好安全监护。

6.3.6 综合管廊舱室内清掏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中井下作业的有关规定,采取通风、检测、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并持续保持廊内通风良好。

6.3.7 综合管廊内淤泥外运应采取密闭措施。

6.3.8 排水管道维修应根据管道基本概况、综合管廊内外环境条件和管道缺陷检测与评估成果,综合确定维修方案。排水管道检查井内宜设置检修用闸槽。

6.3.9 排水管道巡查周期应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井内部检查应每年不少于2次,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渠,每年非雨季清理疏通应不少于2次。

6.3.10 排水井下作业时应加强综合管廊内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及渗漏检查。

6.3.11 排水管道井下维护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除执行当地排水管道下井许可制度外,还应符合综合管廊运行管理的作业管理要求。

6.3.12 综合管廊内排水管道或舱室排水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 68的有关规定。

6.4 天然气管道

6.4.1 天然气管道运行压力应小于等于管道设计运行压力。

6.4.2 管道维修或更换后,如须置换,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除应符合管网运行要求外,还应核实天然气舱室运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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