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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印发《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地方标准

2018-03-13 08: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医疗废物焚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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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6.1废气的采样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孔,采样孔应符合GB/T16157、HJ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6.2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应设置焚烧设施在线监测装置,焚烧炉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氧浓度,含湿量,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建和现有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应安装运行工况参数及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应符合HJ75、HJ76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6.3焚烧设施大气污染排放监测应按GB/T16157和HJ836的规定执行。除连续在线监测项目外,重金属类监测频率不少于一季度一次,二噁英类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一次。

6.4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废水监测应符合HJ/T91和HJ494的规定。

6.5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噪声监测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6.6固定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373的要求执行。

6.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对医疗废物焚烧机构污染物排放状况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

6.8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自行监测要求参照HJ819执行。

6.9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在焚烧设施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进行,大气污染物的测定按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厂界噪声的测定按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7实施与监督

7.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医疗废物焚烧机构均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对焚烧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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