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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7.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焦政〔2017〕27号),落实搬迁改造制度,建立正向激励和倒逼机制,大力推动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退二进三,2018年底前,启动城区46家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其中完成10家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任务(解放区3家、山阳区3家、中站区2家、马村区2家)。2018年3月底前,四城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工业企业搬迁计划,明确工业企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水泥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或关停,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国资委、财政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8.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3361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局、国网电力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大力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9.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对既有铁路线路进行扩能改造、设备升级,完善市内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加快整合区域内电力、煤炭企业所辖的铁路资源,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形成辐射资源腹地、服务工业园区的区域地方铁路网。货运量大的工业、商业、物流业等企业要制定本企业“一企一策”铁路运输实施方案。2018年10月底前,神华国能焦作电厂有限公司燃煤铁路专用线建成投用,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燃煤运输与张弓煤炭物流园对接,实现密闭皮带传输入仓,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煤全部通过铁路运输,在此期间停止汽车运输。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商务局、焦作车务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0.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中石化焦作分公司、中石油焦作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各级商务、质监、工商部门要联合开展“焦作市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中石化焦作分公司、中石油焦作销售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1.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车辆回收和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2.加快推进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3.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完善制定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设置限高架路段,设立公安、环保、交通、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4.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5.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6.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区域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焦作海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7.加强车用尿素销售监管。2018年6月底前,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园林、国土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园林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9.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制定焦作市电动汽车推广实施方案和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全市城乡建设规划。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国网电力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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