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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0.全面实施化工、有色、钢铁等7个行业深度治理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铅、锌、镁等和再生铅、锌等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5)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在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6)电解铝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在电解铝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60毫克/立方米、2毫克/立方米。
(7)平板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在平板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1.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加快推进化工等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2018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工业涂装以及涉及喷漆工序的汽修厂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排查工作。6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深度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治理设施,提高排放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在干洗行业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露。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10月底前,在轮胎制造行业主要排污口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2.开展铸造行业综合整治。2018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铸造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市环境攻坚办。10月底前铸造行业燃煤铸造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消失模铸造企业全部加装挥发性有机物高效治理设施,砂型铸造企业全部加装粉尘治理设施,未按期完成整治的铸造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铸造炉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0毫克/立方米以内。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3.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开展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污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治理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及气态污染物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予以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4.强化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整治。2018年10月底前,火电、钢铁、建材、有色、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5.强化企业运输监管。2018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日吞吐量大于50吨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建立运输企业台账,制定“一厂一策”清洁运输方案。6月底前,封存现有高排车辆,厂外货运采用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排放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9月底前,厂区内汽车运输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3吨以下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改用电动车或LNG等清洁能源车辆,3吨及以上叉车或重型装卸车辆必须使用国三以上燃油车辆,未完成改造的车辆依法停驶。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6.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8年8月底前,全市10吨以上天然气锅炉全部完成氮氧化物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热风炉以及工业窑炉全部完成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不安装二氧化硫)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焦作市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对使用烟囱或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于8月底前完成采样平台建设和规范化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7.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8.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底前,建设3家绿色示范工厂,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9.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国网电力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0.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国网电力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1.实施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改造。新建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内;2018年底前,在用4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脱硝治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80毫克/立方米以内。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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