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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市区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PPP项目实施方案

2018-03-19 10: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餐厨废弃物PPP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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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服务费价格的调整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初的每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服务费价格为中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价格,该价格将作为特许经营期内价格调整的基数且在运营期开始后的前三运营年固定不变。自运营期第四运营年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价格调整机制对每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服务费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①调价公式

调价公式:Pn=P0×Kn

其中:

日期n:调价年份。

日期0:基准年(上一次调价的年份)。

调价时间间隔:每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服务价格相邻两次实际调价的时间间隔(调价年n与基准年0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

Pn:第n年调整后的每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服务价格。

P0:基准年的每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服务价格。

Kn:每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服务价格调价系数,依据以下公式确定:

Kn=C1×(En/E0)+C2×(Ln/L0)+C3×(Chn/Ch0)+C4(PIn/PI0)

其中:

En:第n年时项目公司的电力费用指数(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度电综合电价,包括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

E0:基准年项目公司的电力费用指数(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度电综合电价,包括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

Ln:第n-1年时南通市统计局编制的《南通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南通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L0:基准年前一年时南通市统计局编制的《南通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南通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Chn:第n-1年时南通市统计局编制的《南通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类”指数乘以从基准年Ch0开始到第(n-2)年逐年指数/100的乘积。

Ch0:基准年前一年时南通市统计局编制的《南通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类”指数。

PIn: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统计摘要》中公布的第n-1年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乘以从基准年PI0开始到第(n-2)年逐年指数/100的乘积。

PI0:基准年由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统计摘要》中公布的基准年前一年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

C1-C3:比例系数,分别为正常商业运营年份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的单位电费、人工费、外购材料费(不包含折旧摊销成本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购成本)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单位成本(不包含折旧摊销成本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购成本)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4:调整系数,是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单位成本(不包含折旧摊销成本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购成本)构成中除电费、人工费用、外购原材料费用以外的其它因子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取值为1-C1-C2-C3。

②调价触发条件

本项目通过设定价格调整公式来建立政府付费价格与某些特定系数之间的联动关系,用以反映成本变动等因素对项目价格的影响,当特定系数变动导致根据价格调整公式测算的结果达到约定的调价条件时,将触发调价程序,按约定的幅度调整定价。本项目调价触发条件主要有:

Ø每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服务价格相邻两次实际调价的时间间隔(调价年n与基准年0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含3年);

Ø在Kn减去1的绝对值大于等于5%(即│Kn-1│≥5%)的条件下,由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和项目公司根据上述设置的每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服务价格的调价公式进行调价。

Ø同时,在每一次调价时由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启动成本监审机制,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有权根据本项目废弃油脂资源化利用的收益情况(增长达到一定水平时)和项目公司运营收益情况(收益达到一定水平时),酌情调减综合处置服务价格,以通过资源化利用收益补偿政府购买服务价格,保障项目公司收益并且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利润共享。

(7)餐厨废弃物日处理量

本项目餐厨废弃物一期额定处理量为115t/d,包括食物残余日额定处理量100t/d、废弃食用油脂日额定处理量15t/d;二期额定处理量为230t/d,包括食物残余日额定处理量200t/d、废弃食用油脂日额定处理量30t/d。

一期工程项目经营过程中,若连续三个月食物残余平均处理量达到一期工程额定处理量的120%,项目公司应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提前建设二期项目。

(8)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的确定

本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控制为税前8%。

(9)超额利润分配

当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高于8%时,实际产生的净利润额与资本金净利润率为8%时的净利润额之间的差额为超额利润。政府有权以降低每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服务费价格或全部或部分免于提价的形式提出分享超额收益。

(10)特许经营期满后设施移交

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项目全部资产(含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的移交标准以《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南通市城市管理局的承诺和保障

(1)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各项手续及审批。

(2)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政府应当支付的相应款项。

(3)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为项目公司积极争取各项优惠政策等。

四、履约保障边界

(1)履约保障机制

本项目的履约保函体系主要包括投标保证金、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见表5-3。

运营、移交保函金额调整公式:运营期内每年履约保函金额的计算公式为:500万元×(当年每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服务费价格/第一年每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服务费价格),履约保函金额无需累计。

(2)保险

项目公司应按行业惯例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费购买本项目所要求的合理的建设和运营保险,且保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项目公司不购买政府所要求的保险,则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有权代为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五、调整衔接边界

(1)介入权

①政府方(南通市城市管理局)的介入权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的介入权通常适用于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通常包括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和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两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介入权是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可以选择的权利,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

a.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政府方可以介入的情形

为了保证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预,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政府方才拥有介入的权利。常见的情形包括:

(a)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b)介入项目以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c)发生紧急情况,且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政府方可以选择介入项目的实施,但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在介入项目之前必须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并且应当遵守合同中关于行使介入权的要求。

b.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政府方可以介入的情形

如果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在行使监督权时发现项目公司违约,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认为有可能需要介入的,通常应在介入前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给予其一定期限自行补救;如果项目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补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才有权行使其介入权。

②融资方的介入权

由于项目的提前终止可能会对融资方债权的实现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融资方通常希望在发生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且项目公司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补救时,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项目提前终止前对于项目进行补救。

(2)政府临时接管

项目公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政府应当撤销其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如果项目公司违约、经营失败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政府可以收回或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对企业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的标准可以包括:

▲临时接管单位由政府指定,在确定新的投资人或政府运营管理单位之前,负责项目的正常运营;

▲项目公司在指定的接管单位完成接管前,应行使善良看守人职责,继续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

▲项目公司应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企业运营所必需的资产或档案,在正常运营情况下全部交给指定的接管单位。

(3)一般补偿

在运营期内,如发生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的强制性规定或经监管部门书面认可的其他事项,并导致项目的运营成本和/或资本性支出增加时,则项目公司有权获得一般补偿。

一般补偿可采用三种方式:一次性补偿、调整收费价格以及延长特许经营期。

政府有权根据自身情况优先选择补偿方式,具体补偿细则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

(4)项目提前终止的补偿

若项目协议提前终止,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仅在如下情形对项目公司按下表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见表5-4:

其中:

A1:项目公司已发生的建设期投资(该建设期投资仅计工程价款及项目公司支付的监理费用,工程价款以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招标时的财政评审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由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A2: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定的项目公司运行维护权账面净值。

A3: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法律变更或上级政府部门行为导致终止时,项目公司委托的经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所确定的给项目公司造成的相应损失。

A4:项目公司已发生的建设期投资委托经双方认可后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后的残值再经双方协商一定比例下浮。

A5:为南通市地方立法或南通市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时,项目公司委托的经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所确定的给项目公司造成的相应损失。

B为违约的情形下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如属项目公司违约,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发出的终止情形的,则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有权自本项目提前终止日起算三年内(如剩余经营期短于三年的,则本处指余下的运营期)分期分批次向项目公司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支付比例及时间进度安排由南通市城市管理局确定。

C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法律变更或上级政府部门行为导致终止时,根据项目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法律变更或上级政府部门行为导致终止时,因项目公司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E终止后项目公司应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或其他机构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的合理评估值。

特别说明:

①若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本项目提前终止,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即“A4-B”的值为负数,则项目公司应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②若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提前终止并按以上公式计付提前终止补偿金,则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不应再就同一违约事项提取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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