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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黑龙江省伊春市环境保护局完成了《2018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全文如下:
2018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报告
一、2017年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环保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始终践行以习近平总书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的重要嘱托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我市“生态立市”这个中心任务,勇于担当、辛勤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环保工作任务。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94.4%,空气质量综合指数(AQI)位居全省第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黑龙江嘉荫段和汤旺河干流均能满足地表水四类水质要求,呼兰河、伊春河和西南岔河均能满足地表水三类水质要求,断面水质考核,全省排名第二;伊春市中心城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4.8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5.4分贝,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辐射环境安全受控;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均控制在省下达的考核目标内,全市环境质量状况优良,总体上达到了天蓝地绿、山青水秀、宁静整洁的生态与生活环境。
(一)进一步落实了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市委、市政府对环保工作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专门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在省环保督察期间亲自汇报和表态发言,市政府主要领导对生态环保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有关会议,对污染防治、环保督察、自然保护区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在全市“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把“坚持主体功能定位,巩固提升整体生态优势”置于首要位置。生态和环保工作纳入市委工作要点,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任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推进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了伊春市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绿色化转型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伊春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等重要文件,明确了41个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实行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保重点工作指标纳入了县(市)区(局)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市政府与各(市)区(局)及重点污染源企业签订环保目标责任状36份。市人大听取了全市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出了环保意见。
(二)全力完成了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工作
中央环保督察全省共性问题11个,近期整改任务已完成8项,金山屯饮用水源地治理及2项中期整改任务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省环保督察向我市反馈了23个问题,近期整改任务已完成18项,伊春林都热电厂脱硝工程及铁力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供热普及率、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建设4项中期整改任务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三)全力推进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是开展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市政府印发了《伊春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完成《伊春市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初稿)、《伊春市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案》(初稿),我市作为全省第一批7个地市之一通过了省专家组初审。
二是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落实了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完成了《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草案)》起草,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乌马河紫貂省级自然保护区、朗乡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国家级;乌伊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通过国家环保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待国务院批复;完成伊春河源头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范围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复。按照国务院“绿盾行动计划”要求,开展了省级以上15个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对照国家卫星遥感反馈的218个问题,经国检、省检和市联合检查,目前已整改核对销号151个。
三是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政府制定印发了《伊春市畜禽禁养区域划分方案》,全市所辖17个县(市)区共划分禁养区92个(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0个、自然保护区17个、国家森林公园10个、风景名胜区3个、湿地公园5个、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26个、伊春区辖区整体划分为1个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6880.532平方公里)。开展了畜禽禁养区专项执法检查,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企业10家。对上争取农村环境垃圾综合治理专项资金935万元。
(四)全力推进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完成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落实了《伊春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6-2018年》、《关于加快推进脱硫脱硝项目工程建设的通知》,加强了企业脱硫、脱硝改造,全市共有热电联产企业8家,其中1家完成超低浓度排放改造,2家企业完成了脱硫、脱硝双治理工程,4家企业完成脱硫治理改造,2家脱硝工程正在建设中。
二是完成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完成了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淘汰中心城4个区燃煤锅炉69台。淘汰黄标车1724台,超额257台完成年度任务。全面完成了87家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三是常态化监督治理冒黑烟现象。共查处锅炉冒黑烟现象22起,有效的整治了冒黑烟环境违法现象。
(五)全力推进了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落实了重点流域治理。制定了《伊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专项实施方案,层层分解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全市已建和在建的19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中15家已运行并通过环保验收,2家已建成待验收,上甘岭区、五营区2家正在建设中。5家重点涉水工业企业经过连续多年的治理改造,已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关停整治1家涉水企业。
二是加强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全面完成了全市40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其中5个待省政府批复。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地理界标、界碑、交通警示、宣传牌,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三是加强“河长制”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水务部门开展“河长制”,推进“一河一策”方案的实施,严查排污口。
(六)全力推进了土壤、固体废物和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完成了土壤污染防治基础工作。制定实施了《伊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完成27个点位的土壤采样工作。对上争取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资金共2430万元,对金山屯区金南公路五公里废弃垃圾填埋场、美溪区大西林铁矿废弃矿区和伊春市带岭区废弃垃圾场进行土壤修复治理。
二是强化了固体废物环境监管。17个县(市)区39家医疗废物与伊春市循环经济园区医疗废物处理厂签订处置合同,实现全市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由伊春市循环经济园区医疗废物处理厂统一处置。
三是加强了辐射环境监管。完成了省控辐射环境监测点位样品的采集与报送。完成了全市6家放射源及34家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安全与防护现场检查、污染源监测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协助省环保厅对2家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了验收。妥善处理辐射环境信访案件4起,转移废弃放射源2枚。
(七)加强了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一是完善环保行政执法制度。建立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环保执法监管实现网格化管理全覆盖,落实了案件移送联席制度。
二是开展了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了“治霾卫蓝”、“治污净水”、“保土护田”、“纳污坑塘”等13个系列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检查工业园区内企业72家(次)、钢铁行业4家(次)、水泥行业12家(次)、垃圾焚烧厂6家(次),其它污染源25家(次),运用新环保法和四个配套办法查处环保违法案件82起(其中按日计罚案件1起,查封扣押案件10起,限产停产案件22起,涉嫌建设项目案件12起,处罚案件37起),共处罚款 482万元。开通了12369环保举报电话、网上信访、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回应社会关切,处理信访案件50件,结案率100%。
(八)加强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一是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市里要求,严格执行重污染项目不落地的原则,对建设项目的审批高标准、严要求。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的受理、拟批、批准信息通过网站全过程公开,全年审批环评36个(其中报告书31个,报告表5个),无越级和擅自降低评价标准的情况发生。
二是推进了“放管服”改革、优化发展环境。落实了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了放、管、服和对下级审批部门的培训工作,开展了承接登记表网上备案工作。深化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梳理了行政权力清单,对县、区再次下放了审批权限,规范、简化了审批流程,压缩了审批时限,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了让办事人“只跑一次”的目标。
三是落实了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全市14个重点行业所涉及的企业进行了调查摸底工作,相继完成了我市所涉及的火电、造纸、水泥等行业的18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审核工作,华能伊春热电有限公司、浩良河水泥厂等6家符合发证标准的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全面完成应发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技术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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