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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企业已关闭搬迁无明确责任方的地块,或者有责任主体但其已无力承担后续治理与修复等任务的地块,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报告向所在地的县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企业清单及历史经营状况,结合其它相关资料,排查区域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关闭及搬迁情况,根据排查结果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上传焦作市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日常监管情况,对本区域纳入信息系统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向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供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3.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企业已关闭搬迁无明确责任方的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有明确责任方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调查报告应向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将土壤污染物含量指标未超过规定限值的地块,从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中移出;将土壤污染物含量指标超过规定限值的地块纳入本区域污染地块名录,上传信息系统,名录向社会公开,同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并通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市环保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同时,依据污染地块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严格污染地块流转及再开发利用环节的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明确地块用地类别。
(责任部门: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工作。对未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未经详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标准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不予实施土地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活动。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收回、收购但目前仍未重新供应的疑似污染地块,由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地块性质确认、风险评估、以及治理修复等工作。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对应进行而未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疑似污染地块,以及应进行而未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的,或虽经治理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不予批准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对未经环境调查与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类别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责任部门: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推进尾矿库整治工作
1.组织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摸清尾矿库基本情况,并将排查结果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牵头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2.实施重点监管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监管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3.开展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2018年12月底前确定全市伴生放射性尾矿库名单,并督促有关企业每年开展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十)强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
1.组织开展固废堆存场所排查。重点排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钛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有环境风险的堆存场,督促责任主体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全市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尾矿、赤泥等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以电力、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为重点,鼓励相关专业园区及企业建设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引导水泥、建材等行业介入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拓宽利用途径,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启动全市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建设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在科学论证其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基础上,积极推进尾矿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工作,减缓尾矿库存压力,2018年年底前完成试点选取和方案制定。
(牵头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4.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开展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排查工作,全面摸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种类、数量、流向、处理处置方式及其能力等信息,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清单,实施清单化管理,并进行动态更新,2018年6月底前完成。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5.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监管水平。2018年起,全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专项督查,严查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商务局、工商局)
6.加大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力度。扩大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覆盖范围,因地制宜地推进乡镇、偏远地区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农村诊所、卫生所(室)应配置专门的、满足相应要求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依托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力争实现医疗废物处置全覆盖。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局)
7.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相关分类管理要求,对医疗废物实施规范分类管理,暂存设施规范达标,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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