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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东营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附部门分工)

2018-03-29 16: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东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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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可结合辖区内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国家、省普查方案之外需要的普查内容和与国家统一要求相衔接的技术规范,按程序报国家普查办批准后适用。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本次普查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筛选普查主要污染物;根据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确定要调查的污染源;摸清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分布的基本信息,核定排放量,建立排放清单;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质量—污染物关联响应关系提供数据支撑。

(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普查。

1.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国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根据生活源锅炉清单,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本次污染源普查自2017年起开始,到2019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成立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各级普查机构,落实人员、工作条件;落实普查项目经费渠道,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阶段工作方案。完成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组织聘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普查培训。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进行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单位基本名录库。2018年5月底前,完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核定。2018年9月至10月,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年11月底前,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负责审核和汇总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年底前,市级按一定比例抽查污染源普查质量,汇总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报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底前,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信息数据库。2019年3月底前,配合完成数据普查质量核查,编制评估报告。2019年5月底前,完成普查档案整理和移交,完成对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2019年6月底前,通过省污染源普查验收。2019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公报,按程序报批后发布。2019年年底前,实现普查成果在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内部共享,按规定搞好奖励等有关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统筹推进,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胜利油田、济军基地负责所属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县、乡镇(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的培训。各县要组织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聘用及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均需要通过培训持证上岗。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分源技术方案、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普查档案;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软件信息系统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宣传动员。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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