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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8-03-30 10: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扬尘污染扬尘污染防治吕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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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

(二)在工程预算中列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三)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作为评标内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及责任人、防治目标、防治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三)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硬化,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围一百米内道路的清洁;

(六)建筑垃圾和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完全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八)经批准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九)土方、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十)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

(十一)施工工地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按照相关部门管理要求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的作业区、生活区采取砼硬化,道路强度、厚度、宽度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

(二)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三)对楼层、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二十二条 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敷设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

(四)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第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除施工现场采取湿法作业;

(二)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

(三)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逐步采取全封闭作业。

第二十四条 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种植土、弃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道牙;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覆盖或者绿化;

(五)实施翻土施肥、消毒等工序导致裸露土地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货车超限超载上路、超速行驶;

(二)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运输扬尘污染物料车辆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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