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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税污染物未尽测算方法(试行)(送审稿)

2018-03-30 11: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排污系数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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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铁合金行业冶炼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铁合金行业主体生产设施(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等)在铁合金冶炼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在采用正压除尘设施进行除尘净化后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量的测算方法。不适用于物料转运、破碎、配料、出铁浇铸、炉窑烟气外逸等其他环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的测算。

(2)测算方法

采用实际监测和反推法计算,具体如下:

鉴于目前我省铁合金企业冶炼废气未进行脱硫和脱硝处理,只配套有除尘设施。因此,实际监测的正压除尘设施进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产生量就等于排放量;烟尘排放量采用反推法计算,即烟尘排放量=正压除尘设施进口监测的烟尘产生量-正压除尘设施捕集的烟尘量。

4.碳化硅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碳化硅生产企业冶炼废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以及原料配料、转运和产品破碎等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的测算。

(2)测算方法

①冶炼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a.烟尘产生系数采用135kg/t碳化硅。如果没有除尘设施,烟尘排放系数与产生系数相等;如果有除尘设施,则按照实测除尘效率对排放量进行核减。

b.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通过原料、产品、生产废渣、脱硫副产物等物料中的硫含量测定数据,计算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c.氮氧化物产生系数采用3kg/t碳化硅。如果没有脱硝设施,氮氧化物排放系数与产生系数相等;如果有脱硝设施,则按照实测脱硝效率对排放量进行核减。

②原料配料、转运和产品破碎等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采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系数取5.6kg/t碳化硅。

5.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石灰和石膏制造、水泥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建筑用石加工、轻质建筑材料制品制造业、石棉水泥制品制造业7大类行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WNM=WR+WY+WB

式中:

WNM为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WR为厂区道路扬尘无组织排放量,采用《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92号)中的道路扬尘源排放公式计算。但以下两种情况不核算道路扬尘排放量:①清扫干净、表面基本没有积尘的道路,②采取了有效的洒水保湿措施不会起尘的道路。

WY为物料堆场(含物料装卸和堆存)扬尘无组织排放量,采用《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92号)中的堆场扬尘源排放公式计算。但以下三种情况不核算堆场扬尘排放量:①封闭效果良好的库(棚)结构堆场,②堆存物料颗粒较大不会起尘的堆场,③堆存物料含水量较大或者采取了有效的洒水保湿措施不会起尘的堆场。

WB为无旋风、布袋、滤筒等机械除尘设施的破碎筛分系统粉尘无组织排放量,采用如下排污系数:一次破碎0.11-0.25kg/t破碎料,二次破碎和筛分0.34-0.75kg/t破碎料,取值视是否有喷淋降尘措施及效果取值(无任何降尘措施取最大值,喷淋降尘措施效果良好基本看不到粉尘时取最小值,喷淋降尘措施一般能看到粉尘时取中间值)。此外,在全封闭设备内进行破碎以及湿式破碎均不核算破碎筛分粉尘无组织排放量。

6.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各类施工工地建筑施工扬尘的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①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公式和系数

施工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

扬尘产生量=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施工面积(m2)×施工工期(月);

扬尘削减量=扬尘削减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施工面积(m2)×施工工期(月);

扬尘削减量系数=一次扬尘削减系数(累加计算)+二次扬尘削减系数(不累加计算)。

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见表2,施工扬尘削减量系数见表3。

②计算说明

a.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我省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b.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共分为道路硬化、定期洒水抑尘、边界围挡、裸露地面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六大项,其具体达标要求见表4,每一大项控制措施中的任意一条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大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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