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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批稿)

2018-03-30 17:01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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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A.1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公式(A.1)计算:

Q=Qa+(Qa+1-Qa)(h-ha)/(ha+1-ha)(A.1)

式中:

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a——对应于排气筒ha的表列排放速率限值,kg/h;

Qa+1——对应于排气筒ha+1的表列排放速率限值,kg/h;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h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m;

h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m。

A.2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时,用外推法计算其排放速率限值,按公式(A.2)计算:

Q=Qb×(h/hb)2(A.2)

式中:

Q——某排气筒排放速率限值,kg/h;

Qb——表列排气筒最高或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h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或最低高度,m。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B.1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B.1.1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公式(B.1)计算:

式中:

Q——等效排气筒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B.1.2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公式(B.2)计算:

式中:

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B.1.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公式(B.3)计算:

式中:

χ——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

α——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

Q、Q1、Q2——同B.1.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

C.1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是以每月涂装工序所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总面积,按公式(C.1)计算。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总排放量(g/m2)=(Q×1000)/S总(C.1)

式中:

Q——每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kg;

S总——每月底涂总面积,m2。

C.2涂装工序每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工序每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以物料衡算法按公式(C.2)计算。

Q=I-O1-O2(C.2)

式中:

I——涂装工序各单元每月使用的各类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如涂料、稀释剂、密封胶、PVC胶、清洗剂等)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量,kg;以下来源可作为认定依据:

a)企业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MS/DS文件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数据,如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MS/DS文件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

b)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含量数据。

O1——每月回收的挥发性有机物的量(可再利用或进行处理),kg;回收计量设备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强制检测后,其计量数据作为认定依据,其他情况视作无回收量。

O2——每月污染物控制设施破坏掉的挥发性有机物量,即每月减排量,kg。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设施进、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监督监测数据或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认定依据。如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不具备监测条件,则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和规定作为认定依据,其他情况视作无治理认定或无减排量。

C.3每月底涂总面积

底涂总面积以每月产量计,按公式(C.3)计算。

S总=每月产量(辆)×S底(m2/辆)(C.3)

式中:

S底——单车底涂面积,m2/辆。单车底涂面积指单车整车涂装面积,可按公式(C.4)计算,或者以企业提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设计的单车涂装面积作为有效的技术依据。

S底=(2×钢板净重(kg))/(钢板原始厚度(m))×钢板密度(kg/m3)(C.4)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D.1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应符合GB24409的规定。

D.2家具制造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木器涂料应符合GB18581的规定。

D.3采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序,各环节及涂装设备清洗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集气系统收集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D.4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脱漆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D.5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涂料及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辅料送回调漆室或储存间。

D.6集气系统和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应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同步运行。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集气系统和净化设施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集气系统或净化设施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D.7涂装企业应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持3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D.7.1所有含VOCs物料(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需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包含物料名称、VOCs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及记录人等。

D.7.2含有VOCs物料使用的统计年报应该包括上年库存、本年度购入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VOCs含量、VOCs排放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D.8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企业应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热力焚烧装置:燃料或电的消耗量、燃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

b)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用量及更换日期,催化床层进、出口温度;

c)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用量及更换/再生日期,操作温度;

d)洗涤吸收装置:洗涤槽循环水量、pH值、排放总量等;

e)其他污染控制设备:主要操作参数及保养维护事项;

f)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的运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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