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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批稿)

2018-04-03 09:18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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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0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2去除率removalefficiency

指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13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例如开放式作业或者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排放到环境中。

3.1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5厂区内监控点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

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6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7企业边界监控点enterpriseboundaryreferencepoint

为判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8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9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4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现有企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本标准。

4.1.2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2.2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不低于15m。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内插法和外推法按附录A规定计算。

4.2.3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按附录B规定计算。

4.2.4去除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计算方法见公式(1)。

式中:

η——处理设施的去除率,%;

C前——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前——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m3/h;

C后——处理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3/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去除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4.2.5企业污水好氧处理系统逸散出的含挥发性废气应净化处理后排放,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3.1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表2、表3规定的限值。

4.3.2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待国家发布相应标准并实施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4.4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按附录C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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