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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行业监测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相关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库和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库)排水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区域、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实施
(一)普查时间
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7月—2017年12月)。成立机构、做好普查方案编制、落实工作经费、清查建库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建库等工作。
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做好普查成果总结发布、成果分析以及普查工作验收、表彰等工作。
(二)2017年度工作任务
1.组建专项工作机构、组建工作队伍、保障办公场所,编制经费预算方案,申请专项经费等;
2.开展普查工作调研,编制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规章制度;
3.开展污染源普查相关监测工作;
4.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5.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
6.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组织开展城市市区、县城、镇区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的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7.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
8.开展普查培训和宣传;
9.组织普查工作调度督导和技术指导,组织召开各类普查工作会议;
10.接入环保专网,确保网络畅通和普查数据及时准确报送。
(三)2018年度工作任务
1.建设太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采集、录入、存储、处理系统平台以及市级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太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网站;
2.组织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
3.划分普查区域,绘制全市普查地图,组织全市各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工作;
4.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5.开展全市焦化行业苯并芘的普查;
6.组织开展普查数据审核、数据质量核查和现场抽查;
7.开展市本级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普查数据各阶段上报工作;
8.建立健全全市重点污染源档案;
9.组织普查工作调度督导和技术指导,组织召开各类普查工作会议;
10.完善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
11.开展普查培训和宣传。
(四)2019年度工作任务
1.形成全市最终普查数据和数据库;
2.组织开展全市普查档案管理与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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