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五、增加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规定
(一)建议
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一条如下:
多个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承担风险管控或修复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自己责任大小的除外。
(二)理由
德国《土壤保护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涉及到多方义务当事人,不论义务形式如何,当事人有权在彼此之间索赔。没有其他处理方案的情形下,提供赔偿的义务和程度,应当取决于一方或另一方造成危害或损害的程度。准用民法典第426条第1款第2句,细节上可作必要变更。索赔请求应在三年内提出。主管机关自己执行措施时,时效自开始向义务当事人征收费用时起算;其他情形下,时效从义务当事人实施完成修复且知道应该提供赔偿的其他义务当事人的身份时起算。索赔遵守时效,无论索赔人是否知道,措施完成后30年后时效丧失。”按照民法典第426条第1款第2句规定,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不能偿还所分担的款项时,其不能偿还部分由其他有分担义务的债务人负担。可见,多方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多方责任主体内部,责任份额取决于造成危害或损害程度,履行了修复责任或义务的当事人有权向其他人索赔,实施修复的主管机关也有权向义务人索赔。土地所有人所负担的土壤污染修复费用,可以依据《土壤保护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向污染者求偿。不过,污染者有破产或倒闭的情形,土地所有人实际上承担最后的责任和费用。
根据韩国《土壤环境保护法》第10-3条,两人以上造成土壤污染,无法确定到底是谁造成的,每人必须对损害的补偿和被污染的土壤的净化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1条第1款,未尽善良管理义务的污染土地关系人,需与污染行为人、潜在污染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虽然《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没有规定多个潜在责任人的连带责任,但联邦法院已经通过判例形成连带责任适用标准。所有依据“法律身份”即第107条第(a)款规定被确定为责任主体的人,原则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允许被告举证解除连带责任而承担个别责任。具体原则如下:原告无需就被告因果关系举证;一旦原告举出的初步证据可以成立一个潜在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被告通过优势证据理论并根据《侵权法重述》(第二版)就责任的可分配性举证,若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能举证,则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美国法院判例在多个潜在责任人之间实行的有条件的连带责任,不能证明自身责任份额者之间负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实施修复的政府不能要求已经举证证明自己责任份额的潜在责任人要求支付所有的费用。
该草案第五十三条也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终止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将调查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载入土地登记文件,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据此,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让时,需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调查,这样可以最初取得土地的土壤环境质量与污染后的土壤环境质量对比,土地使用人对污染的“贡献”就可以分割,于是,土地使用人只对其使用期间造成的污染负责,这有利于厘清各自责任。因此,可以建议以连带责任为原则,以按份责任为补充,按份责任适用前提是责任人能够自己证明自己的责任份额,但需要自己举证。
六、明确风险管控或修复是公法责任,修改第95条
(一)建议
草案第95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履行相应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未按照生效裁判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建议将第95条修改为:
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达到目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地块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继续采取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措施直至达到目标。
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在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就所支出费用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追偿。
(二)理由
该条所涉争议焦点是:风险管控或修复是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
该条关乎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法律属性是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的判断。如果定性为公法责任,行政机关拥有对修复责任的第一判断权,法院保留司法审查权;如果是私法责任,并不需要行政机关先行作决定,径直由法院判决。
通常立法将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纳入公法责任中。这种责任的定性赋予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污染土壤治理对象识别以及对责任人课以治理义务的决定以公定力,即行政机关可以单方面决定责任人的法律义务或责任,直到被有正当权限的机关取消或者确认其无效为止。[1]
由于土壤污染治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各国大都规定,土壤污染治理计划由专门的土壤污染修复专家负责起草,还需提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审批之后付诸实施。土壤污染治理涉及到治理目标和治理方案的确定、治理过程的监督、治理结果的验收,行政机关由于其专业性优势,较之法院更有能力加以监管。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请司法审查,法院仅仅是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触及合理性,因为专业技术性是行政机关而非法院的优势所在,这也是司法权不得侵犯行政权的原则的要求。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启动和义务履行的监管需要行政机关进行,这是由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专业优势决定的。相比之下,法院判决因其专业性局限无法对管控义务或修复义务进行具体化和明确化。但笼统判决又带来如何执行的难题。最适合的做法是设立督促环保部门责令责任人履行管控和修复义务的机制,让土地使用权人和环保组织通过行政诉讼监督环保部门,并寻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突破。或者说,土壤管控和修复责任应当属于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加之,土地使用权人也负有修复义务,这一点很难在私法责任框架下得到解释。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征求意见稿中包括“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后来被删除,未尝不是出于同样的考虑。
在具有公法和私法分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都是由行政机关划定需要治理的地块并命令责任人实施修复。如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第7条规定,发现某划定区域特定物质造成的土地污染达到环境部法令规定的标准时,地方行政长官可以根据内阁法令的规定,在防止污染的必要限度内,命令地块的所有者等或者污染行为者采取清理污染、防止污染扩散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美国《超级基金法》也授权环保署必要时自行签发行政命令,要求责任主体采取具体措施清理污染设施。[2]为了提高污染场地修复效率,超级基金法第113条(h)款禁止联邦法院审查针对行政机关根据第104条选择的清理行动或修复行动提出的异议,或者审查行政机关根据第106(a)款发布的要求责任主体采取行动的行政命令。虽然在通用电器(GE)诉美国环保署案件中,通用电器公司认为这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但挑战没有成功。[3]可见,联邦法院支持行政机关就污染场地修复发布的行政命令,从这个意义上看,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事实上被定位为公法责任。对于环境损害,2004年的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第2004/35/CE号指令)(涵盖生物多样性、水和土壤修复)放弃了致力于协调统一环境民事责任的初衷,肯认环境损害的公法责任。
管控和修复义务不宜由法院直接判决。草案第95条径直将污染责任人履行义务的决定权赋予法院,实质是将其定义为私法责任,偏离土壤污染修复的公法责任属性。草案第95条第1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履行相应义务”,在逻辑上也难以圆通。因为土壤污染责任人未承担修复义务,应当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非由土地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
对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但未达到目标的责任人来说,并没有完全履行此前确定的责任,在该责任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实现污染地块环境质量达标的责任始终存在,并不因曾有风险管控或修复行为而解除,继续实现风险管控或修复直至达标本身就是履行责任的题中之义。
注释
[1][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2]李冬梅:《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上的环境民事责任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30-35页。
[3]贾峰等编著:《美国超级基金法研究——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的美国解决之道》,中国环境出版社2015年版,第39页,253-257页。
作者简介
胡静,男,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对绿色低碳修复有原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提出鼓励采用绿色的、可持续的和资源化修复。《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和《“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
2023年底,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定位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土壤污染防治
近日,湖南省发布关于更新湖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情况,本次将湖南省衡阳市康华化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中盛塑胶有限公司、柳化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2及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3等地块纳入名录;本次将湖南利洁生物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浙江省
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业主)、重庆桃花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业主)(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九龙坡区兰美路秦安机电原址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3月20日,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助剂厂土壤修复治理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根据土壤污染情况,完成第二助剂厂土壤修复治理工程的设计、建构筑物拆除、现场辅助设施采购、污染土壤修复治理、场地恢复、绿化等所有工作,本项
近日,广东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新造油库地块土壤修复项目施工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人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总价3538.782487万元。自中标之日起计,中标人须在18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所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并经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通过并取得验收合格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四川省磷肥制造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要点》等5个技术要点,涉及磷肥制造行业、铅蓄电池制造行业、涂料制造行业、无机碱制造行业、无机酸制造行业等行业。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磷肥制造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要点》等5个技术要点的
2月19日,渭南市华州区栗峪河流域历史遗留矿渣土壤污染综合整治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标段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价4179.04975万元。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合计23项,其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包括有机工业固废湍动床气化焚烧技术、多仓式有机固废机械强化快速腐熟技术等技术,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领域包括污染砂性土壤快速分选淋洗一体化装备、煤矿酸性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含地下水污染场地)与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4年1月10日更新)。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二批),清单中涉及水污染防治(地表水)、水污染防治(地下水)、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
会议形式:特邀报告技术交流成果分享展览展示环境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随着人类经济和工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污染物不断释放,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工作。生物修复技术近几年来由于其具有处理效果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浙江省
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3年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2023年行业评述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本文对2023年土壤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合计23项,其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包括有机工业固废湍动床气化焚烧技术、多仓式有机固废机械强化快速腐熟技术等技术,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领域包括污染砂性土壤快速分选淋洗一体化装备、煤矿酸性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以加强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防治资金主要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7693万元,水污染防治资金45297万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8854万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615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水、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通知,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0997万元。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重庆市奉节县三磺厂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A区)污染治理项目等19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合计9492万元。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土壤和沉积物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1315—2023)》。本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攀枝花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以防、控、治、管为主要手段,切实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环境,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全文如下:攀枝花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攀枝花市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1月30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惠州仲恺平南项目ZKB-046-04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施工】评标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广州润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下浮率0.50%。招标文件显示,该工程造价1179.61万元,惠州仲恺平南项目ZKB-046-04地块,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前,甘肃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十九届五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大战略安排,提出了二〇三五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远景目标和“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新目标新任务,并就“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行了明确部署。彰显了中央对促进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集土壤污染防治专家人选,具体通知如下:各相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土壤环境管理和决策水平,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的专家评审等活动,我局拟增补本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现
摘要:自建国以来,由于缺少一定的生态保护意识,快速的经济发展是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而且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商品农业的不断进化,导致我国许多地区土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土壤的化学污染、沙漠化、酸碱等现象不断加剧,大大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尤其对农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
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披露,由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省生态环境规划院)牵头,联合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土壤与环境生物修复研究中心、甘肃省地质调查院、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甘肃省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程研究中心”获得省发改委2018
成都市环保局日前公布了土壤环境保护类专家推荐表,共29名专家,详情如下: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省漳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和《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编制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项目名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和《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编制项目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