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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应急响应
一般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可参考以下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图。
3.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应明确信息收集和研判的责任单位、过程和具体要求。
3.3.1.1 信息收集
应明确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信息来源、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其中,信息收集范围应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
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 12369 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利部门可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应明确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的责任单位,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等具体内容。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3.2 预警
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预警的条件、预警发布、预警行动及解除的条件、发布单位和责任单位等内容。
3.3.2.1 预警分级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应与政府有关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分级相互衔接。
水源地应急预案属于政府专项预案,并且有适用的地域范围。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各地可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简化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实践中,可简化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甚至红色一级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以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为例,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应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以红色预警为例,下列情形均可作为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 4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 100 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 8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 200 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 8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 4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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