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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负责发布预警的责任单位、预警信息内容和发布对象。
一般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预警发布的对象,应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3.3.2.4 预警行动
应明确预警信息发布后,实施预警行动的组织部门和责任人、实施程序、时限要求和主要工作内容等。一般情况下,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3.2.5 预警解除
应明确预警解除的条件、程序及解除预警的责任主体。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的责任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具体要求见本指南第 3.3.10 节。
3.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3.1 信息报告程序
应明确不同情况下负责信息报告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和报告程序等。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3.3.2 信息通报程序
应明确负责信息通报的责任单位、信息通报的对象和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环境保护、供水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或水务)、卫生、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交通(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安监、农业(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应明确不同阶段信息报告和通报的内容及形式要求。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3.4 事态研判
应明确发布预警后,组织事态研判的指挥体系、参与人员名单、实施程序和基本内容。
发布预警后,一般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
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3.5 应急监测
3.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应明确发布预警后,实施应急监测的具体部门。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
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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