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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水平。全面整治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等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推进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实施运营情况排查和评估,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流向,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提升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水平,加快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同时,鼓励产生大宗危险废物种类较为单一的行业企业自建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10月底,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摸清其数量及分布情况。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场(点)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扬散等措施。在淇滨区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鼓励其他县区结合实际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不断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10月底,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大力推广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加快推进我市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到2020年10月底,建成覆盖半径60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全市焚烧设施处理能力达到0.1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以上。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10月底,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两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规范污泥处置活动,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到2020年10月底,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5%。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具备条件的县区普遍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七)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对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农艺调控措施,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示范区,采用示范带动、整县推进的方式,分批实施。
(八)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1.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管理。在耕地重度污染区域,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产区内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措施,引导农民自愿退出重度污染耕地农业生产。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方案,实施种植结构调整,并开展重度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2.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内容,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质量指标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居住、教育、医疗等开发利用;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清理残留污染物,实施环境风险管控,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3.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转为建设用地的受污染农用地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施用途管制,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禁止开发利用。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污染场地的,要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编制治理与修复方案并实施。
(九)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2018年6月底前各县区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及工作方案。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10月底,全市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0.16万亩,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要强化对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组织协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筹安排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县区要将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纳入已有的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统筹组织内容,协调安排土壤污染治理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强化政府主导。各级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的实施主体,要制定相应政策及切实有效的制度措施,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对土壤污染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积极筹划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做好入库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扶持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发展,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引导工作,激励农民和社会组织自觉保护土壤、预防土壤污染。各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明确部门责任。各县区要将有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的部门列为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攻坚战目标任务。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指导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督、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和排放处理处置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等。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畜牧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四)用好各类资金。各级财政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重金属减排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区予以适当奖励;充分发挥中央和上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撬动作用,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五)增强项目技术支撑。统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基地、队伍,整合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础科学研究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项目实施;开展重金属等复合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推广经济、可行、易推广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培育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创新平台,推进先进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成果转化,加快实用技术推广。
(六)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普及和教育培训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按照工作进度公布全市及各县区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进展情况,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
(七)强化监管执法。要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八)严格奖惩问责。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考核制度”。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对各县区、各部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评估考核,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在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对评估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评估考核的县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对县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问责。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勇于担责,切实抓好本意见贯彻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考核评估,确保土壤污染攻坚目标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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