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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着眼长远,科学保护水资源。
27.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全面实行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三条红线”指标控制,严格落实地表水用水总量、地下水可采总量和取水总量“三个总量”控制措施,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实行统筹配置,逐级分解落实用水指标,有效提高水资源调控和供水保障能力。2018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9.40亿立方米以内。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局、规划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28.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所有自备井全部装表,按表计量,按规定征收水资源税,对超计划开采的加价收费,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8年年底前,集中供水区现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的68眼自备井全部关闭。编制地下水超采区压采方案,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牧局
29.完善节水型社会考核指标体系。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
30.抓好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以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先进节水设备,实施生产流程节水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31.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18年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4%以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
32.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及退水净化与处理,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进一步削减低污染水带来的入河污染。大力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2018年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66.2万亩。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发改委
33.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34.加强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艾依河、阅海等重点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林业局
3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快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构建水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将河湖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审批局、农牧局
(九)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36.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各类水体达标状况。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确保各类水体达到水质保护目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财政局
(十)防范环境风险。
37.定期评估沿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卫计委、安监局
(十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38.加强许可证管理。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责任单位:市审批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精准发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39.全面达标排污。加强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依法处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每月抽查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抽查普通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结果;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0.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的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住建局
(十三)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41.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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