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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全文)

2018-04-22 10: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废弃物固体废物污染太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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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拆除现场:

(一)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围挡、防尘设施,实行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做到拆运同步;

(二)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实施分类回收利用;

(三)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道路管网、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应当屏蔽隔离作业,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分类袋装,并堆放到指定地点,由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进行清运。

第十四条 鼓励建筑的工业化生产,逐步推行建筑物、构筑物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并推广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搭设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临时围挡。

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运输

第十五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实行许可制度。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有一定数量并符合本市要求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相应的配套设施;

(四)有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取得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的企业名录。

第十七条 取得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的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活动,应当按照要求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领取建筑废弃物准运证。建筑废弃物准运证为一车一证,准运证上应当载明车辆信息、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路线、时间等。

第十八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企业及其所属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准运证和道路限行通行证;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和顶灯,喷涂车辆标识、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统一;

(三)做到车容整洁、密闭运输、车辆清洗、达标运营,不得沿途泄漏、抛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四)按照建筑废弃物准运证载明的路线、时间运往指定的场所,不得乱倾乱倒。

第十九条 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不得与未取得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的企业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废弃物中转站建设规划,建设建筑废弃物中转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是查处无证运营、强买强卖建筑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管理主体,城管、公安、交通、环卫等相关部门应当联合执法,规范运营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第四章 建筑废弃物消纳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建设规划,建设消纳场所。

第二十三条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区域规划相衔接;

(二)全市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现运输费用、建设条件和环境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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