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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上下结合原则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调查污染源基本信息,采用实测、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业污染源。基于工业污染源名录库,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根据省里下发的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以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库)排水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等信息,通过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地区、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实施安排
(一)普查时间安排。
朔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分普查准备、全面调查、成果总结与发布三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包括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建立普查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开展污染源排查等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等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包括开展清查建库、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等工作。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包括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和表彰等工作。
(二)2017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成立机构。成立市、县(区)两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确保普查机构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等。
2.建立普查工作机制。组织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细化技术规定,制定普查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普查信息报送和公开、普查数据在线报送等机制。
3.启动普查清查。
(1)根据技术规范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
(2)建立城镇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库,收集整理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资料,按照省普查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国家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对入河(湖、库)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
(3)对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利用的企业,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
4.宣传动员。制定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
(三)2018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组建普查队伍。各县(区)组建由专职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成的普查队伍。各县(区)根据国家和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要求,开展相关选聘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均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市普查办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开展清查建库。各县(区)对国务院和省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名录库进行核实完善,确定辖区内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按照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划定的普查小区,完成辖区内的全部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清查工作。按照国家污染源普查相关技术规定,组织对入河(湖、库)排污口进行水质监测。根据我省的清查抽样制度规定,开展清查质量抽查。
3.开展入户调查。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由普查员入户调查采集数据。排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配合普查员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4. 数据审核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由县(区)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对各县级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5.开展质量核查。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市普查办采取随机抽查、定期督办和专项核查的方式,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前期准备及清查质量核查、入户调查及普查报表填报质量核查、数据汇总核查等,督查各县(区)加强普查质量管理。核查结果作为衡量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6.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结合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的普查对象,配合省级普查机构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相关工作。
7.组织普查试点。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区域代表性等因素,确定普查工作重点县,严格按照国家普查工作技术规定,围绕普查组织实施、普查技术方案、数据处理系统等关键技术环节,重点探究各项技术要求操作性,验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入户普查、质量控制等工作组织实施流程的可操作性,为全市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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