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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把建设用地准入关。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壤修复,未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自2018年起,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住建委等配合)
12.落实土地监管责任。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城乡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农业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发改、住建、经信、科技、财政、交通、林业、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局、州农业局、州环保局牵头,州发改委、州住建委、州经信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州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结合国家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开展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加强动态更新。建立健全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的体制机制,防止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对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开展全州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情况调查,加强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或相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治理、修复;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定第三方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牵头,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等配合)
14.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均应与当地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综合考虑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和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符的,应主动修编;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应主动避让。鼓励新建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有工业企业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入园进区,切实减少土壤污染。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牵头,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经信委等配合)
(五)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预防
16.加强重点企业监管。自2017年起,以县市人民政府为主体,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制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每年至少自行开展1次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并将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相关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替代工作。加强电器电子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高风险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构(建)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全过程接受监管,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经信委牵头)
17.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对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加强监管,有关企业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辐射安全监管,相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安监局、州环保局牵头,州经信委等配合)
18.强化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州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加大对重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严格遵守涉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和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要求督促涉重金属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涉重金属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发改委牵头,州经信委、州商务局、州国土资源局配合)
19.加强工业废弃物处理处置。2018年底前完成存放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铬渣、砷渣等大宗固体废物场所风险排查工作。存在风险的堆存场所,由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隐患较大的,其使用权人应编制整治方案,建立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消除土壤环境污染隐患。争取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州风险较大的大宗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废弃物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规范废旧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或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快推进恩施州再生资源产业园建设,积极培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着力构建“州、县、乡、村、户”五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稳步推进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处置科学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协同处理网络。(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牵头,州经信委、州供销社等配合)
20.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继续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示范工程建设,制定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添加物。加速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绿色防控技术以及现代植保机械的推广应用。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制定落实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到2020年,全州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责任单位:州农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供销社、州林业局等配合)
21.加强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和残留、废弃农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各县市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州农业局、州供销社牵头,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商务局等配合)
22.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有毒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州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州畜牧兽医局、州环保局牵头,州供销社、州工商局、州农业局等配合)
23.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积极推进恩施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示范。结合精准扶贫、特色小镇创建等工作,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扩大扶持范围,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鼓励群众自觉使用可循环利用购物袋和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州住建委、州环保局、州发改委牵头,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六)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24.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土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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