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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8-04-26 09: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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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8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并报省环保厅备案。(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26.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逐步推进治理与修复工作。对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牵头,州住建委、州环保局、州林业局、州水利水产局等配合)

27.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前要编制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七)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28.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充实土壤环境监测人员和监测仪器设备,提高土壤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配齐配强土壤环境监察人员,完善土壤环境监察装备,加强土壤环境监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水平。(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编办、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29.严格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把土壤环境监管纳入全州环境执法监管重点,以土壤中镉、铬、汞、砷、铅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为重点,对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化工(含制药、农药)、制革、矿山、焦化、电镀、铅酸蓄电池、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城市建成区等区域进行重点监管,切实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活动,综合采取约谈预警、媒体曝光、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环评限批、查封扣押、行政拘留、按日计罚、企业关停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向优先保护类耕地和湿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从重处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落实土壤质量管理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国家要求公布土壤重点污染物类别,制定下达各县市排放总量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经信委、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30.增强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做好土壤环境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各地要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作为环境应急工作重要内容纳入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要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事业单位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政府应急办、州经信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州安监局等配合)

(八)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产业发展

3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发挥州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应用研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科研项目扶持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耕地以及采矿、制药、制革等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攻关,鼓励研发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责任单位:州科技局牵头,州环保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卫生计生委、州林业局等配合)

3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成果转化平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州科技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经济开发区、州环保局、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3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在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发展产业,形成成熟产业链,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积极推行土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第三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监测与检测服务。落实国家有关激励政策,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行业发展。通过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制度,规范、监督、激励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环保局牵头,州财政局、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等配合)

(九)引导土壤污染治理资金多元化投入

34.加大财政投入。州、县市财政应积极统筹财政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水产局等配合)

35.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省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充分利用好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政府金融办牵头、州发改委牵头,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商务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社会监督

36.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依法及时公开。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配合)

37.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各大新闻媒体平台曝光各类违法排污、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经信委、州文体新广局等配合)

38.推动公益诉讼。支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相关职能部门、法律机构应提供支持援助。(责任单位:州人民检察院牵头,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司法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环保局等配合)

39.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农村为重点对象,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鼓励支持州内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教育局牵头,州委宣传部、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文体新广局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编办、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公安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文体新广局、州教育局、州司法局、州规划局、州经信委、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安监局、州卫生计生委、州经济开发区、州工商局、州畜牧兽医局、州供销社、州农经局、州政府应急办、州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部门协作、区域统筹协调机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指导地方政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组织落实,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街道(乡镇)和重点企业。各县(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州环保局备案。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环保必须管土壤”的要求,认真落实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的土壤环境保护职责。

(三)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四)严格考核奖惩。从2018年起,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各类环保资金分配、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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