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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2017年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一年。各地区、各部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标志性举措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
一是持续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蓝天保卫战成效显著。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2.7%,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分别下降39.6%、34.3%、27.7%,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从2013年的89.5微克/立方米降至58微克/立方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基本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累计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20余万台,累计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7亿千瓦。全国实施国Ⅴ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黄标车淘汰基本完成,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超过180万辆;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实施。启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清理整治涉气“散乱污”企业6.2万家,完成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年度工作任务,削减散煤消耗约1000万吨;落实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在12个城市开展首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天津、河北、山东环渤海港口煤炭集疏港全部改为铁路运输。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不断提升,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67.9%,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到8.3%,大江大河干流水质稳步改善。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97.7%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完成保护区标志设置,93%的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工业集散区污水处理能力近1000万立方米/日,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的黑臭水体已基本消除。持续开展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排查出的490个环境问题全部完成清理整治。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实现全国所有地市、县区全覆盖和85%的乡镇覆盖。完成2.8万个村庄环境整治任务。在96个畜牧养殖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药使用量连续三年负增长,化肥使用量提前三年实现零增长。强化节水管理,全面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强港口船舶码头污染防治,开展全国陆源入海污染源分布排查,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工作,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已搬迁关闭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检查,部署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106个产粮油大县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江苏、河南、湖南启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禁止洋垃圾入境。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开展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和固体废物集散地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下降9.2%,其中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下降1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63.8万吨/日,无害化处理率达97.14%;农村生活垃圾得到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74%。排查出2.7万余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二是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完善主体功能区规划体系及配套政策,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战略环评,开展连云港等4个城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印发《“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签署推进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合作协议,开展雄安新区环境综合整治。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实现全国环评审批信息实时报送,完成环评审批18.5万个,涉及总投资28.24万亿元,其中环保投资8007亿元;完成登记表备案78.75万个,约占建设项目总数的81%。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顺利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统筹推进低碳发展试点示范。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以下简称碳强度)同比下降5.1%,超额完成4%的年度目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全国碳强度下降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各省(区、市)碳强度下降率纳入绿色发展评价指数,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实施能效、水效领跑者制度。清洁低碳能源发展加快,天然气和水电等清洁能源消费比重上升1.3个百分点。
三是强化环境督察执法。在河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试点和第一、第二批督察基础上,2017年完成了第三、第四批15个省份的督察,实现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督察进驻期间共问责党政领导干部1.8万多人,受理群众环境举报13.5万件,直接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8万多个。组织开展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查,印发督查通报,对包括3名中管干部在内的11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严肃问责。加强环境保护督政工作,2017年约谈30个市(县、区)、部门和单位;对山西临汾等城市进行区域限批,对河北廊坊大气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江苏南通督察整改不力、黑龙江大气严重污染等典型案件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持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23.3万件,罚款金额115.8亿元,比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2014年增长265%。全国278家已建生活垃圾焚烧厂布设679个监控点,全部完成“装、树、联”(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控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任务。妥善应对环境风险,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302起,其中重大事件1起(陕西省宁强县汉中锌业铜矿排污致嘉陵江四川广元段铊污染事件),较大事件6起,一般事件295起。全国“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各类举报618856件,已办结618583件,办结率99.9%。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开展“核电安全管理提升年”和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圆满完成东北边境地区辐射环境安全风险应对任务。
四是深化和落实生态环保改革措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等。江苏、山东、湖北、青海、上海、福建、江西、天津、陕西9省(市)省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增备案。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基本完成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许可证核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要求对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完成2050个国家地表水监测断面事权上收,全面实施“采测”分离,实现监测数据全国互联共享。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宁夏等15个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已极推进三江源、东北虎豹、大熊猫、祁连山等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出台《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
五是稳步推进生态保护。6省(区)开展第二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持续推进青海三江源区、岩溶石漠化区、京津风沙源区、祁连山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工程。继续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等重点生态工程,完成营造林面积2.35亿亩。持续加强天然林保护,新纳入天然林保护政策范围的天然商品林面积近2亿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祁连山通报精神,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各地调查处理2.08万余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对1100多人追责问责。启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立440余个生物多样性观测样区,针对珍稀濒危、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开展野外救护和繁殖。国务院批准新建1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数达463个。开展全国生态状况变化(2010—2015年)遥感调查评估。暂停下达2017年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对沿海11个省(区、市)开展围填海专项督察。稳步推进“蓝色海湾”“生态岛礁”等生态修复项目,已整治岸线70余千米,修复滨海湿地2100余公顷。
六是强化环保支撑保障措施。中央财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规模达497亿元。完成水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4件部门规章。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启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成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组织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等重点科技专项。组建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六个区域督查中心由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并更名为督察局。发布160项国家环保标准,印发2项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6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发布《“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经济政策取得新进展。印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17年全国投保企业1.6万家次,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保障金306亿元。10余个省份建立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全国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全部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
2017年,全国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风险有所遏制,生态系统格局总体稳定,核与辐射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的积极变化。
大气
空气质量
地级及以上城市2017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以下简称338个城市)中,有9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全部城市数的29.3%;23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0.7%。
338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8.0%,比2016年下降0.8个百分点;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2.0%*****。5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为100%,170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在80%~100%之间,137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26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低于50%。
338个城市发生重度污染2311天次、严重污染802天次,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的74.2%,以PM10为首要污染物的占20.4%,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占5.9%。其中,有48个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超过20天,分布在新疆、河北、河南等12个省份(部分城市受沙尘影响)。
PM2.5年均浓度范围为10~86μg/m3,平均为43μg/m3,比2016年下降6.5%;超标天数比例为12.4%,比2016年下降1.7个百分点。PM10年均浓度范围为23~154μg/m3,平均为75μg/m3,比2016年下降5.1%;超标天数比例为7.1%,比2016年下降2.3个百分点。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范围为78~218μg/m3,平均为149μg/m3,比2016年上升8.0%;超标天数比例为7.6%,比2016年上升2.4个百分点。SO2年均浓度范围为2~84μg/m3,平均为18μg/m3,比2016年下降18.2%;超标天数比例为0.3%,比2016年下降0.2个百分点。NO2年均浓度范围为9~59μg/m3,平均为31μg/m3,比2016年上升3.3%;超标天数比例为1.5%,比2016年下降0.1个百分点。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浓度范围为0.5~5.1mg/m3,平均为1.7mg/m3,比2016年下降10.5%;超标天数比例为0.3%,比2016年下降0.1个百分点。
若不扣除沙尘影响,338个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为27.2%,超标城市比例为72.8%;PM2.5和PM10平均浓度分别为44μg/m3和80μg/m3,分别比2016年下降6.4%和2.4%。
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城市2017年,74个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城市(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地级城市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74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2.7%,比2016年下降1.5个百分点;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7.3%。22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在80%~100%之间,42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10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低于50%。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污染总天数的47.0%,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占43.1%,以PM10为首要污染物的占7.8%,以NO2为首要污染物的占2.4%,以SO2为首要污染物的不足0.1%。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10个城市(从第74名到第65名)依次是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唐山、太原、西安、衡水、郑州和济南,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10个城市(从第1名到第10名)依次是海口、拉萨、舟山、厦门、福州、惠州、深圳、丽水、贵阳和珠海。
PM2.5年均浓度范围为20~86μg/m3,平均为47μg/m3,比2016年下降6.0%;超标天数比例为14.1%,比2016年下降2.5个百分点。19个城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占25.7%;55个城市超二级标准,占74.3%。PM10年均浓度范围为37~154μg/m3,平均为80μg/m3,比2016年下降4.8%;超标天数比例为8.4%,比2016年下降2.7个百分点。1个城市PM10年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占1.4%;31个城市达到二级标准,占41.9%;42个城市超二级标准,占56.8%。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范围为117~218μg/m3,平均为167μg/m3,比2016年上升8.4%;超标天数比例为12.2%,比2016年上升3.6个百分点。26个城市O3浓度达到二级标准,占35.1%;48个城市超二级标准,占64.9%。SO2年均浓度范围为6~54μg/m3,平均为17μg/m3,比2016年下降19.0%;超标天数比例为0.2%,比2016年下降0.1个百分点。56个城市SO2年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占75.7%;18个城市达到二级标准,占24.3%。NO2年均浓度范围为12~59μg/m3,平均为40μg/m3,比2016年上升2.6%;超标天数比例为4.0%,比2016年下降0.2个百分点。39个城市NO2年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与二级标准值相同),占52.7%;35个城市超二级标准,占47.3%。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浓度范围为0.8~3.8mg/m3,平均为1.7mg/m3,比2016年下降10.5%;超标天数比例为0.4%,比2016年下降0.2个百分点。74个城市CO浓度全部达到一级标准(与二级标准值相同)。
若不扣除沙尘影响,74个城市PM2.5和PM10平均浓度分别为47μg/m3和83μg/m3,分别比2016年下降6.0%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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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分为七个章节,共45条,分别为总则、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监测数据质量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管理、监测数据质量保障、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等制度。全文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清单(2024年版)》对《清单(2022年版)》原有17项免罚事项进行了全面修订,根据环境管理要素划分为建设项目及环境应急类、污染物排放类、工业及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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