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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致力消除废弃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mm以下地膜,坚决杜绝超薄地膜在我县流通,从源头上保证农田残膜可回收。选取1—2个农膜使用量较大的乡镇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处理试点,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在试点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在全县建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供销社、质监局
17.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8年起,在农药使用量较大的乡镇,以及莲庄镇、柳泉镇等蔬菜种植重点区域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环保局、供销社
18.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抽检检测合格率不低于95%,依法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到2018年年底,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65%以上。
牵头单位:县畜牧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环保局
(六)严格管控重金属
19.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排放。全面排查生产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简陋、污染治理效果差的重点行业小型企业,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炼砷、炼汞、电镀、铅酸蓄电池、再生铅等生产企业和生产设施,坚决打击并取缔非法手工和小规模采金、炼金活动。严格环境准入,严控新增污染源。新建项目审批实施“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自2018年起,全县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要通过“以新带老”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及其区域替代等“等量置换”、“减量置换”措施,以实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零增长或进一步削减。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20.加强含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引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含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鼓励企业对含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完善暂存设施、输送转运方式以及处理处置设施,含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无害化贮存、处理和处置。2018年年底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建立全县含重金属废物包括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的收集贮存网络;对收集的含重金属废物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市政局、安监局
21.严控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全县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收水区域范围内,开展含重金属污染物废水排放企业排查工作。排查出的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废水处理达标后按要求进行循环利用或外排,不得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环保部门要明确整改企业清单,列入清单的企业应编制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实施计划、监测、验收等内容。2018年年底前,整改企业完成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
(七)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22.建立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度。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企业已关闭搬迁无明确责任方的地块或者有责任主体但其已经无力承担后续治理与修复等任务的地块,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报告向县环保、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规划局
23.严格污染地块流转及再开发利用环节的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明确地块用地类别。
责任单位:县规划局
24.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工作。对未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未经详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标准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不予实施土地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活动。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收回、收购但目前仍未重新供应的疑似污染地块,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地块性质确认、风险评估、以及治理修复等工作。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规划局
25.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管。对应进行而未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疑似污染地块,以及应进行而未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的,或虽经治理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不予批准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6.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对未经环境调查与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类别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住建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八)尾矿库整治
27.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摸清尾矿库底数,详查尾矿库基本情况,并对统计结果分类登记在册。按照“一库一策”制定整治工作方案,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存在的危库、险库、病库,通过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开展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环保局
28.开展尾矿库治理。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现役尾矿库,通过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以及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闭库销库等措施,开展整治工作,不断提升尾矿库安全水平,增强尾矿库抵御风险的能力。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国土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
29.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重点监管尾矿库所在企业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住建局
30.加强伴生放射性尾矿库土壤辐射环境监测。2018年底前确定全县伴生放射性尾矿库的名单,并督促伴生放射性尾矿库有关企业每年开展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市、县环保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国土局
(九)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
31.排查固废堆存场所,加强规范化整治和监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完成排查后,明确责任主体,对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有环境风险的堆存场,责任主体应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安监局
32.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引导水泥、建材等行业介入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拓宽利用途径,提高资源化利用率。2018年启动全县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环保局、安监局
33.开展多种废弃物协同治理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为重点,推进餐厨垃圾、城镇污泥、医疗垃圾、农林废弃物等各类低值废弃物的协同处置。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燃煤机组耦合生物质发电等示范点。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工信局
34.严格监管,提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全县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开展全县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排查工作,全面摸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种类、数量、流向、处理处置方式及其能力等信息,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清单,实施清单化管理,并进行动态更新。2018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和清单汇总工作。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严格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卫计委、商务局、工商局
35.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力度。扩大全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覆盖范围,因地制宜地推进乡镇、偏远地区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农村卫生所应依托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推行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力争实现医疗废物处置全覆盖。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卫计委、公安局、市政局、住建局
36.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相关分类要求,对医疗废物实施规范分类管理,暂存设施规范达标,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责任单位:县卫计委
37.提升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水平。合理规划企业产业布局,积极引导废旧产品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推动废金属、废塑料、废旧电器电子等“城市矿产”的再生循环利用。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公安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
38.建设绿色矿山,妥善处置矿山固体废物。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保障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妥善处置在矿产资源开采利用以及选矿、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矿渣,以及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石。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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