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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各副局长兼任;督查组由市环保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委办局抽调专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副总指挥职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总指挥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二级(橙色)预警和升级三级(黄色)预警,指挥Ⅱ级应急响应,或经总指挥授权指挥Ⅰ级应急响应;其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分管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负责预警报批工作。四级(蓝色)预警的发布、升级和三级(黄色)预警的发布、降级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二级(橙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三级(黄色)预警的升级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一级(红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二级(橙色)预警的升级报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各级预警的解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3.负责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预警批准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4.提供预警发布通告和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提供预警通告,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督查组
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发布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后,督察组应进行督查。
(四)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部门预案、分预案或应急执行方案,在本预案发布15个工作日内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预警通知后20分钟内向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告;市环保局与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联合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与市气象局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状况、预测预报信息;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源项目清单(商业经营锅炉企业部分)》(以下简称《供热源清单(商业锅炉部分)》),督导列入《供热源清单(商业锅炉部分)》的商业经营锅炉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明确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组织该类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布;发布预警时,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检查列入《供热源清单(商业锅炉部分)》的商业经营锅炉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实施减排措施;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牵头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实施秸秆禁烧;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联合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报信息。预警期间,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区县(市)级工信部门督导工业企业(包括热电联产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工业源清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措施、停产启动条件,指导区县(市)级工信部门组织列入《工业源清单》的工业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布;组织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及限产停产(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生产企业除外);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督导区县(市)级工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列入《工业源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各区供热管理部门通知并督导供热企业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源项目清单(居民供热企业部分)》(以下简称《供热源清单(居民供热部分)》),明确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指导各区供热管理部门组织列入《供热源清单(居民供热部分)》的供热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布;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组织各区供热管理部门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通知各区供热管理部门组织并检查列入《供热源清单(居民供热部分)》的供热企业实施减排措施;牵头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会同市城管局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组织施工单位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
市农委:配合进行秸秆禁烧巡查督查。
市城管局:配合市住建委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成品油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并定期修订《非煤矿山扬尘源项目清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扬尘污染防治。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市公安局:负责查禁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其中,市公安交管局配合市环保局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移动源项目清单》;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针对不同车辆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以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分管负责人为副总指挥,政府办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政府应急值班人员为预警信息接收人员,构建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制定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或应急执行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通知并督导企业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建立并定期修订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供热源和扬尘源项目清单》;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监督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和供热源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通知并监督辖区内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的施工单位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施工工地、土地整理、不明空地等裸露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对辖区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预警期间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其停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五)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0以上为空气质量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划分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四级(蓝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和一级(红色)预警。
1.四级(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三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8小时及以上,或连续两日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二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或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16小时及以上,或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一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AQI日均值达到500,或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400。
(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完善联合会商预测预报机制,同时加强与环保部、东北区域及省空气质量预报部门的联合会商,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遇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市环保局或其授权的监测机构统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三)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的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信息。
1.预警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
(2)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
(3)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4)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5)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批准或报请发布预警。
(6)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发布预警。
(7)收到省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启动信息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2.预警升级或降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审批程序报请批准预警升级或降级,批准后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
3.预警解除
(1)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逐步解除或全部解除预警。
(四)预警信息
1.预警发布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未来时段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地点、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
2.预警信息通知
预警获得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后60分钟内,向省环保厅、市委政务值班室、市政府政务值班室报送预警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后20分钟内,向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和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视情况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媒体沟通会或发布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宣传政府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实施舆论引导。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当大气污染程度为四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三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二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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