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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环保厅印发《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及“两美”浙江建设,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18号),省环保厅草拟了《浙江省净土行动实施方案》、《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6月16日—6月24日
联系人:省环保厅固管中心戴巍;
联系电话:0571-28885051;电子邮箱daiwei@zjepb.gov.cn
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逐年提高。但是,固体废物违法倾倒、擅自填埋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事发地周边生态环境安全,群众反响强烈。为进一步抓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到2020年,按照利用处置能力满足“危险废物不出市、固体废物不出县”的原则,加快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基本实现县(市)域内一般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相匹配、设区市内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相匹配;建立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体系,开发应用全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初步形成全过程、信息化的固体废物闭合管理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无害化率达100%,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达90%。
到2022年,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进一步规范提升,形成完善的固体废物闭环管理体系;各类固体废物实现源头减量化、分类资源化、处置无害化的目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达95%。
二、主要任务
(一)抓好源头减排。加强固体废物产生重点行业的整治提升,加快淘汰搬迁改造一批工艺落后、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单位在场内开展综合利用处置,有效减少源头固体废物产生量;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减量化措施,明确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去向,确保可行性;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固体废物能减尽减。
(二)健全收集体系。根据固体废物性质和种类,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弃家电、电子废物、农业废弃物、农药废弃包装物、病死猪等分类收集网络和机制;探索推广生产者责任延伸回收废弃电器、小箱进大箱回收医疗废物等做法;加强海域范围固体废物收集管理,健全海陆对接机制,运行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提高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率,逐步实现固体废物应收尽收。对于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小的企业,各地可通过经营单位在各县(市、区)设点收集、园区统一建设贮存设施、敦促经营单位履行收集处置义务等方式,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不及时、处置出路不通畅问题。
(三)重视综合利用。推动城镇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拓宽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开展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创建,促进省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清洁化发展,推进固体废物可用尽用。
(四)加强转运管理。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落实转运过程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探索推广信息监控、数据扫描、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电子锁等手段,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交接记录制度,切实加大固体废物转运环节管控力度。切实强化运输过程风险防控,严控长距离运输,原则上“有能力的不出省、无能力的不入省”。省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优先选择省内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省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应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优先消纳省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省内相应利用处置能力能够满足需求的危险废物,各地环保部门应严格控制跨省转出利用处置,不得对省内危险废物跨界利用处置设置禁止性条款,并根据辖区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经营能力及上年实际处置等情况对跨省转入实行分次分量核准,以保障省内危险废物规范化利用处置。
(五)规范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污染防治要求,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严防二次污染。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整治提升行动,2019年前完成“整顿淘汰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规范管理一批”的目标。着重抓好垃圾焚烧飞灰规范化处置,重点推广应用列入《2017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的飞灰水洗脱氯结晶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强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后产品的标准及监管制度建设。
(六)推进能力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切实解决固体废物处置出路问题。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收集单位应做好分类、把关工作,严禁危险废物以及不适合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处理的一般工业固废进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与生活垃圾性状接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纳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的,应纳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处理;不能进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的,应另建一套收集队伍和处置设施。做好一般工业固废产生、收集登记工作,环保与建设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富阳区、瑞安市、桐乡市、海宁市、南浔区、吴兴区等6个造纸废渣、箱包边角料、废碎布料产生量较大的县(市、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相应的处置设施。
(七)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出台针对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医疗废物等各类固体废物的管理办法,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要求,提出工作任务,确立一整套强化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夯实管理基础。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企业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作为申报登记及管理计划备案的依据。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将固体废物产生数量及处置情况等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加强物流、资金流的闭环管理,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将费用直接拨付处置单位,中介单位、运输单位的相关费用由处置单位支付,对费用直接支付中介、个人等第三方的固废产生单位,相关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八)创新监管手段。加快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物流出入口、贮存场所、产生(处置)设施和厂内流转途径“四点一线”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建设全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及信息化技术,结合人工智能成果,实现对固体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重点对象固体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和资金往来情况和台账进行抽样审计,着力提升固体废物监管水平。
(九)加强环境巡查。各地政府要守土有责,落实属地环境保护责任,结合环保执法网格化管理,督促村镇组织人员加强环境巡查,对发生在当地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严厉打击内外勾结将固体废物违法倾倒行为。对发生固废倾倒案件且长时间得不到发现的村镇,在各类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并追究相应责任。
(十)加大执法力度。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执法,强化部门联动和行政司法对接,开展不定期、双随机固体废物专项执法行动,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环保执法队伍建设,主动弘扬正面典型,通过以案说法,营造执法高压态势,震慑环境犯罪分子,切实保障固体废物环境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实各级各部门监管力量。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信息化监控体系建设。实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将目标任务纳入文明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考核体系,逐步形成统一、高效、顺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传递体系。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工业固体废物(含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废弃电器、农药废弃包装物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和静脉产业示范试点工作;经信部门牵头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固体废物处理技术产业化推广;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包括小箱进大箱模式)的监督管理,加强医疗废物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归集运输、病死猪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病死猪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卫生防疫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规范机动车修理行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的监督管理以及固体废物运输行业的管理;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可再生利用的固体废物回收体系的建设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及综合利用后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浙江海事局依法负责相关船舶产生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海上的渔业船舶固体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省港航局牵头负责推进港口配套的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和固体废物海上运输管理。
(三)营造社会氛围。要广泛发动群众,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及必要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公众倡导绿色消费,抵制过度包装。及时公开固体废物领域典型违法犯罪案例,彰显我省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坚定决心。完善固体废物信访举报渠道,实行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健全监督体系,营造全面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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