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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气污染物监控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污染源和现有污染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建设应满足采样的技术要求。
5.1.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前、后进行污染物监测,以便用于核算大气污染物控制设施的处理效率等。
5.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T373和HJ/T732的规定执行。恶臭污染物监测应符合HJ905的相关规定。
5.2.2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进行监测。
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3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5.2.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照HJ/T55的规定执行。
5.2.4涂装工序VOCs的具体组成与原辅材料的组成成分密切相关。监测时可根据企业使用原辅材料量及相应的组成成分或根据4.1.4确定主要监测的VOCs物质。常见的VOCs可参加附录F。
5.2.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监测方法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5.2.6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达标判定
6.1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
6.2对于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厂区NMHC任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厂区内NMHC任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
6.3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个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
6.4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则判定为不达标。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A.1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主要构成为烷烃,烯烃和/或芳香烃的蒸汽中的气态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浓度以碳的形式表示。
本方法的测定下限与检测器的灵敏度有关,要求检测器的检出限在10-6(体积分数)以下。
A.2方法原理
废气样品经加热杆直接进入挥发性有机物测定单位,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以下简称FID)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以丙烷计)。
A.3试剂和材料
A.3.1零气
小于检出限或小于10-6(体积分数)。
A.3.2标准气体
甲烷标准气:有证环境标准气体,不确定度不大于2%,浓度按需要而定,平衡气为合成空气(氧气21%+氮气79%)。
A.3.3燃烧气
氢气:纯度≥99.999%,可采用压缩钢瓶气或固体氢气。
A.3.4气袋
用于气袋法校准仪器和废气采集。气袋材质为符合HJ732要求的聚四氟乙烯材质。
A.3.5样品加热箱
用于气袋样品的加热,温度控制范围为120±10℃。
A.4仪器和设备
A.4.1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由采样系统和仪器主机两部份组成。其中,采样系统包括具有滤尘与全程加热及保温装置的采样管线、流量计及其它导气管线等。采样管内衬及导气管线为惰性材料(如钝化的不锈钢、硬质玻璃或聚四氟乙烯材质等)。仪器主机包括流量控制单元、FID检测器、氢气及相关功能测试气体与抽气泵等。仪器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如下:
——示值误差绝对值:≤5%(浓度<40mg/m3时,≤10%,以碳计)
——系统偏差绝对值:≤5%(浓度<40mg/m3时,≤10%,以碳计)
——仪器响应时间不大于30s
——工作条件:环境温度,-10℃~45℃,相对湿度小于95%。
A.5采样和分析
A.5.1测试准备
A.5.1.1按照GB/T16157的要求,设置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连接仪器测试系统。接通电源进行仪器预热,并将测试系统加热至160±5℃。按照GB/T16157的规定检查测试仪器系统的气密性,合格后方可进行测试。
A.5.1.2零点校准通入零气,待示数稳定后开始零点校准,校准结束保存零点值。再次进行零点验证,示值误差绝对值满足4.1要求为合格。
A.5.1.3标准气体校准通入标准气体,待示数稳定后开始标准气体校准,保存校准值。校准完毕后再次通入标准气体,示值误差绝对值满足A.4.1要求为合格。
A.5.2样品测定
A.5.2.1有组织排放废气的直接测定
A.5.2.1.1将便携式检测仪器采样管前端尽量插入到排气筒的中心位置(图A.1),启动抽气泵,抽取排气筒中的样品气体清洗采样管线2分钟~3分钟,待仪器运行正常后即可读数。每分钟至少记录一次测试数据,取5分钟~10分钟平均值作为一次测定值。
A.5.2.1.2正常生产周期内,若排气筒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测试3次~4次,取多次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或者连续测试1小时,以1小时测试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A.5.2.1.3正常生产周期内,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0分钟且小于1小时的,可以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测试2次~4次,取多次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或者在排放时段内连续测试,以测试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A.5.2.1.4正常生产周期内,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等于10分钟的,应在排放时段内连续测试,以测试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图A.1 有组织排放废气现场测试示意图
A.5.2.2无组织排放废气直接测定
按照HJ/T55的要求设置采样点,将仪器进气口置于距离地面1.5m高处,参照A.5.2.1规定对无组织废气浓度进行直接测定。
A.5.2.3气袋采样法现场测定
对于不适宜使用便携式FID检测仪器直接测定的固定污染源废气,可按照HJ732规定用气袋采集样品(见图A.2),采样频次参照A.5.2.1规定执行。
在采样前先抽取样品气体清洗聚四氟乙烯内衬气袋2次~3次后再采集样品,样品采集后避光保存,置于样品加热箱加热至120℃,于就近安全场所连接便携式FID检测仪进行现场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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