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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再开发利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
5.1西南金属采选场地及周边土壤污染防控与治理技术研发与集成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贵州、云南、广西、四川等西南地区大型多金属矿采选及周边土壤中多种重金属污染问题,研究污染迁移和源—汇关系,揭示矿山废弃物酸化与重金属释放、迁移与转化的关系;研究矿区尾矿库等场地酸化预测与控制技术,开发生物/物化覆盖材料与稳定层构建技术,研发与集成矿区尾矿库等场地原位固化—防渗—阻隔—覆盖协同防控技术体系;构建采选场及其周边土壤污染阻断工程体系,集成矿区场地及周边复合污染土壤强化原位修复,建立金属采选场地及周边土壤污染全过程控制和分级治理体系;研究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和修复技术模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控与治理综合技术集成示范。
考核指标:研发形成适合西南金属矿区场地污染综合治理模式3套,制定出矿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筛选生态修复新材料10种,材料性能指标不低于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生产成本降低30%;建立金属采选场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区3个以上,重金属扩散量下降80%,矿区周边污染土壤修复后满足土地规划用途的安全利用,地表和地下水符合当地水体功能要求。形成金属矿区场地及周边土壤污染全过程控制和分级治理体系,提出金属采选场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和修复技术模式;制定污染防控与治理修复技术规范4项;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5项;形成技术应用与推广模式。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5.2中南有色金属冶炼场地综合防控及再开发安全利用技术研发与集成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湖南、湖北以及江西、安徽等地区有色金属冶炼场地及周边土壤污染问题,研究典型冶炼场地与周边土壤重金属污染迁移和源—汇关系;开发冶炼场地重金属污染土壤长效绿色固化/稳定剂,创制冶炼场地重金属污染原位和异位固化/稳定化、分离修复技术及装备;研究冶炼场地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综合防控和再开发安全利用技术;集成冶炼场地土壤污染分级治理技术、修复技术和资源化安全利用技术体系;开展典型金属冶炼区综合防控及再开发安全利用技术集成应用示范。
考核指标:研发冶炼场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固化稳定化剂等修复功能材料15种,重金属原位和异位固化稳定化与分离装备4套,材料与装备性能指标不低于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生产成本降低30%,装备国产化水平达到60%;建立金属冶炼区土壤重金属复合污染修复技术模式,建设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工程,实现重金属稳定化率达到90%以上;制定场地修复技术规范2套和技术方案1套,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5项。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5.3华南电子废物拆解场地复合污染土壤协同修复技术装备与综合治理示范
研究内容:研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处置场地土壤重金属和毒害有机物复合污染特征;研制物化固定剂、吸附阻隔剂、生物修复剂等风险管控和修复材料;研发物化固定、阻隔和常温分解、强化生物降解等协同修复技术和智能化装备;集成电子废物拆解场地复合污染土壤协同修复技术、产品和装备,开展典型污染区综合治理修复工程示范,构建华南地区电子废物拆解场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
考核指标:研制拆解场地复合污染土壤绿色高效修复材料4种,建立修复材料生产线1条;研发物化固定、阻隔和常温分解、强化生物降解等协同修复技术和智能化装备3套,设备国产化水平达到80%,生产和应用成本低于国内外同类设备;研发技术及装备在示范工程中得到应用,处理后土壤中有机污染物去除率达95%以上,重金属活性降低85%以上或达到修复目标,修复后土壤满足土地规划用途的安全利用,单位治理成本低于国内外同类场地20%以上;编制技术规范3套;申请国家发明专利不少于10项。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5.4西北特殊生境有色金属污染场地土壤原位物化和生态修复技术及集成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新疆、甘肃、宁夏及内蒙等西北干旱、高盐碱和高风蚀区的特殊气候和生境特征,研发铅锌矿、铜矿、金矿等典型有色金属尾矿渣污染固化控制技术与装备,开发矿尘和尾矿土的胶结抗风蚀技术和矿区重污染土壤原位生物矿化钝化技术;研发有色金属矿区—绿洲交错带中土壤和地下水重金属污染阻断材料与技术,开发干旱区有色金属矿区盐碱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原位生物稳定化技术;集成原位物化、生物修复工程技术与成套装备,在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等区域进行规模化工程示范。
考核指标:形成适用于西北干旱区有色金属矿区土壤污染原位防控与修复成套技术与装备体系。研制修复材料产品不少于8种,建设生产制备线1~2条;尾矿渣和土壤原位生物钝化修复技术装备1套,固化后能抗30m/s以上风力,重金属淋滤率削减95%以上;建立干旱区有色金属矿山重金属污染场地防控与修复示范区不少于3个,达到满足国家风险管控或修复要求修复后土壤实现安全利用。编制相关技术规范2套,形成“集成示范”阶段后的技术推广体制与机制;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5项以上。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5.5京津冀及周边焦化场地污染治理与再开发利用技术研究与集成示范
研究内容:研究土壤污染过程、生物多样性变化与环境容量承载力,形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安全再开发指标体系;研发焦化场地复杂环境下复合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降解新材料和新技术,建立多相抽提—热处理—生化一体化高效原位修复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集成体系,在山西、河北等地区进行集成工程示范;创建可持续场地污染治理修复与安全再开发利用新模式;研究形成集成示范和技术推广的体制与机制。
考核指标:建设典型行业场地土壤污染治理技术集成应用示范与安全再利用工程3个,实现示范区场地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资源和能源消耗明显降低,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可控,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或回用率达到80%以上,污染场地安全利用率达95%;形成适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场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方案与风险监管模式4套;形成“集成示范”阶段后的技术推广体制与机制。编制技术规范与标准5套,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0项以上。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5.6长江三角洲农药污染场地修复及安全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集成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长三角农药污染场地条件与污染物源—汇关系,研制径流阻断和垂直阻隔的风险阻控、高效氧化和生物修复系列技术,开发绿色修复与安全利用为一体的集成技术体系;开发高效长效原位氧化和生物修复药剂,建立基于原位控制、强化治理和长期监控为一体的修复技术体系,结合城市或区域空间发展规划进行集成工程示范,研究农药污染场地修复及安全利用技术方案。
考核指标:开发出高效氧化和生物修复材料不少于4种,农药降解率不低于80%,生产和应用成本低于国外同类材料30%以上;形成风险阻控、高效氧化和生物修复技术体系,建立集成示范区不少于3个,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或回用率达到80%以上,污染场地安全利用率达95%;编制农药污染场地修复治理技术指南或规范2套,形成技术应用和推广机制;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0项以上。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5.7油田开采区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集成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我国油田开采区土壤石油烃等污染源头控制问题,研究典型油田开采区场地及周边土壤石油烃迁移转化与残留特征,分析源—汇关系;研发废弃泥浆和钻井污水固液分离与处理技术与装备、泥浆回收再利用技术与撬装设备;开发油田开采区落地油防治技术与装备;研究与集成石油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与装备体系,建立典型油田开采区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集成示范工程,形成油田开采区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体系。
考核指标:建立典型油田开采区土壤石油烃源—汇关系分析模型1套,开发出废弃泥浆和钻井污水固液分离与处理、泥浆回收再利用、落地油防治等关键技术5项和装备3套以上,技术性能指标不低于国外同类先进水平,设备国产化水平达到80%,生产和应用成本低于国内外同类设备;建立技术集成示范区不少于3个,实现源头污染负荷削减80%以上,石油污染土壤达到修复目标,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编制油田开采区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4套,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0项。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5.8长江经济带石化类场地污染治理技术研究与集成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长江经济带等地区炼化企业、油库、加油站类石化有机污染场地,研究建立场地土壤环境风险管理的大数据平台;集成形成石化场地污染源控制—过程阻断—原位修复相耦合的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与装备体系;通过污染场地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技术应用示范,形成石化类有机污染场地污染治理修复与安全开发利用技术体系;基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管理的大数据平台实时数据,建立监测预警—风险管控的管理平台,创建绿色可持续石化类场地污染治理修复集成技术方案与管控模式。
考核指标:建立长江经济带石化企业场地污染在线监测与环境风险管理的预警系统,形成数据采集和智能控制平台;集成石化场地污染防控与修复技术和装备体系,提出修复系统技术集成模式;建立长江经济带石化类场地监测预警—风险管控技术示范区不少于3个,达到修复目标,并且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或回用率达到80%以上,污染场地安全利用率达95%;申请国家发明专利不少于15项。
有关说明:综合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出具书面支持文件,承诺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产学研联合申报。
附件: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蓝色粮仓科技创新”等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蓝色粮仓科技创新”等12个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在受理项目预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根据申报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接到专业机构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机构对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如答辩评审结果前两位的申报项目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请资格要求
1. 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和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8年7月9日8:00至2018年8月27日17:00。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
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51666288(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
2. 组织推荐。请推荐单位于2018年8月31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中信所170室,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58882171。
3. 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申报单位于2018年8月31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承担项目所属重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项目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各重点专项的咨询电话及寄送地址如下:
(1)“蓝色粮仓科技创新”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598074。
(2)“绿色宜居村镇技术创新”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598200。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邮编:100045。
(3)“主要经济作物优质高产与产业提质增效科技创新”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59199375,010-59199376。
(4)“粮食丰产增效科技创新”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59199378,010-59199379。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邮编:100122。
(5)“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58884888,010-58884891。
(6)“固废资源化”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58884891,010-58884892。
(7)“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58884866,010-58884848。
(8)“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58884826,010-58884827。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邮编:100038。
(9)“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88225166,010-88225167。
(10)“中医药现代化研究”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88225159,010-88225189。
(11)“主动健康和老龄化科技应对”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88225180,010-88225108。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4号楼,邮编:100039。
(12)“生殖健康及重大出生缺陷防控研究”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88387278,010-88387283。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项目二处生殖健康及重大出生缺陷防控研究专项组,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五栋大楼B3座5层,邮编:100044。
科 技 部
2018年6月28日签发
2018年7月6日发布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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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发布关于更新湖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情况,本次将湖南省衡阳市康华化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中盛塑胶有限公司、柳化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2及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3等地块纳入名录;本次将湖南利洁生物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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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我国每年生产出大量的焦炭。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城市发展规划的改变,大量焦化厂陆续搬迁原址,遗留下来的土壤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本文在分析了焦化厂炼焦各个环节所产生的污染物基础上,从水平和垂直两个方面探讨了焦化厂场地土壤污染分布特
记者近日从河北省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获悉,7月底,污染责任主体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倾倒氯化铵母液造成土壤污染的6个场地全部修复到位,总计生态损害修复金额(含保证金)达100万元。至此,衡水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圆满完成修复工作。2018年,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违法倾倒氯化铵母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二批),清单中涉及水污染防治(地表水)、水污染防治(地下水)、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
会议形式:特邀报告技术交流成果分享展览展示环境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随着人类经济和工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污染物不断释放,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工作。生物修复技术近几年来由于其具有处理效果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浙江省
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3年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2023年行业评述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本文对2023年土壤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合计23项,其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包括有机工业固废湍动床气化焚烧技术、多仓式有机固废机械强化快速腐熟技术等技术,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领域包括污染砂性土壤快速分选淋洗一体化装备、煤矿酸性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以加强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防治资金主要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7693万元,水污染防治资金45297万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8854万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615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水、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通知,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0997万元。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重庆市奉节县三磺厂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A区)污染治理项目等19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合计9492万元。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土壤和沉积物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1315—2023)》。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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