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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移动源治理。
16.开展柴油车污染治理。
推动柴油车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诊断仪,实时读取车辆排放数据,实现对柴油车尾气排放实时在线监控。提升运输行业车辆排放水平,2018年10月1日起,新增的重型柴油车(用于环卫、邮政、物流等用途)优先选用安装颗粒捕捉器(DPF)排气后处理装置的车型。
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大对夜间进城时段、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区域以及公交、环卫、客运、物流等“用车大户”重型柴油车的监管执法力度,并综合运用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对假国III、假国IV等套改车辆的打击,规范车用尿素加注。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机制。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仍无法达标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报废。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7.开展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
督促新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全面实现车辆环保信息公开及达标管理。组织对生产、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超标机动车的行为。2018年,对销售环节的新车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8.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制度。
推广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2019年9月底前,根据机动车监管重点,布局遥感监测网络,重点加强重要物流运输通道的网络建设。
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验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高排放车辆、高使用强度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强化机动车报废企业监管,确保报废车辆彻底拆解。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9.力争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
推动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推进国VI车用汽、柴油的提前供应工作,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得超过60千帕。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0.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2018年年底前,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包括但不限于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执法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1.强化车用、船用燃料质量监管。
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管理,开展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专项行动,确保成品油质量达标。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车用汽柴油抽查,2018年抽检覆盖率达到50%,2020年达到80%。做好符合标准的船用低硫燃油和普通柴油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和船用燃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河源海事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六)加强面源治理。
22.加强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工地严格落实车行道硬底化和连续喷水保湿、裸露土地全部铺盖防尘网、出口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装置(或按规定设置洗车槽,配备高压冲洗设施并安排专人对出入车辆冲洗)、安装连续密闭施工围档、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压尘等要求,城市建成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保证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渣土运输车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清运到制定场所处理。加强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要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定期进行曝光。建立施工扬尘项目清单。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代建局、城管执法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3.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实行环卫作业全覆盖、垃圾收运密闭化、深化环卫市场化运行机制。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强化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推进环保高效道路抑尘剂的应用,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有效清除道路路面和立面泥沙、灰尘、车辆轮胎橡胶粉尘等污染物,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4.加强运输扬尘污染控制。
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要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推行全封闭运输。2020年年底前,80%以上运输车辆要实现全封闭运输。未实现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不再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外省、市在粤运营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全密闭要求方可进入我市工地开展装卸工作。组织开展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输路线和时间,规范和优化车辆运输过程、装卸流程中的扬尘控制要求。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5.全面加强工业企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控制。
大力推广使用粉尘抑制剂,加强对工业企业和矿山的监管,确保煤堆、渣堆、料堆、灰堆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取得实效。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依法推进城市建成区外围5公里范围和规划区域内的露天开采矿山及碎石场(厂)关闭,并进行复耕复绿。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6.加强其他面源污染防治。
推进农业面源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力争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建立县(区)和镇(街道)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网格化管理,大力打击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秸秆、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禁止新市区露天焚烧生活垃圾、道路和园林枯枝落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责任。
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建筑垃圾和禁止在建筑工地内其他露天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工业固体废物。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进一步扩大烟花爆竹禁放区,禁止在禁放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行为一律严厉查处。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采取有力措施,对重点森林火灾隐患点进行排查,从源头上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应急体系,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强饮食油烟治理。加强对饮食行业油烟治理的执法,督促餐饮企业严格落实治理要求,确保治理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7.加强恶臭污染防治。
根据省恶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过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加强监管等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排放,减少恶臭污染影响。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七)提升科技支撑和科学应对水平。
28.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县级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工作,2018年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VOCs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9.科学应对污染天气。
2018年年底前,完成本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或制定工作。依法实施清单化管理和区域应急联动,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提升防控成效。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和气象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八)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30.健全区域间联防联控机制。
按照省统一安排开展跨区域交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全覆盖”执法监管。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市气象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1.健全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多领域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工作。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各专项督查和日常巡查等为依托,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应对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统计局和市气象局、河源海事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2.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
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传统媒体渠道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典型案例宣传,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大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排放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3.鼓励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将大气环境保护纳入中小学教育等国民教育体系,推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命运”的环境保护理念,切实增强群众大气环境保护主人翁的责任感,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低碳产品,鼓励绿色出行。进一步畅通环保投诉渠道,鼓励开展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参与大气环境方面重大决策,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每季度调度我市工作进展情况,我市也将调度各县区及有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省、市调度结果市、县(区)政府视情况及时召开工作会议,统筹推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检查督导工作落实情况。
(二)压实工作责任。
市、县(区)政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属地和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建立项目清单,确定责任单位(科室)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评问责。
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并参照国家、省年度考核要求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县(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市人民政府将视情况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资金保障。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融资渠道,给予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经费保障。强化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治理资金筹措机制。建立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财政资金应优先支持前期基础工作完成较好、项目实施推进顺利的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提高资金支出率。
备注:本方案明确2018年工作目标,并提出2020年预期目标,完整的2020年目标待与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进一步衔接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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