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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管控环境风险
坚持预防为主,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协调联动,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实施全过程管控,有效应对重点领域重大环境风险。
(一)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
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强化企业环境风险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沿江石化、化工、医药、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全省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数据库,到2020年实现全部入库。开展干流、主要支流及湖库等累积性环境风险评估,划定高风险区域,从严实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开展化工园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风险评估试点。沿江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开展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从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识别、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建设、环境应急防控措施、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等八个方面对较大及以上等级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开展查改工作。2017年较大及以上等级环境风险企业“八查八改”覆盖率达5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实施技术、工艺、设备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园区集中,按要求设置生态隔离带,建设相应的防护工程。强化园区规范化管理,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建设专业化、清洁化绿色园区。积极开展重点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示范建设。实施“江海联动”,推动沿江、环太湖绿色化工企业搬迁进入沿海化工园区。
优化沿江企业和码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分类指导,确定工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优化产业布局和规模,沿江地区不再新布局石化项目。严格控制沿江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风险。禁止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四大家鱼”产卵场等管控重点区域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现有高风险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逐步拆除已有的各类生产设施以及危化品、石油类泊位。严禁新增危化品码头,加大长江沿岸现有危化品码头和储罐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强沿江危化品码头运行管理。
(二)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定期开展预案评估,筛选一批环境应急预案并推广示范。加强涉危涉重企业环境管理,沿江涉危涉重企业完成基于环境风险评估的应急预案修编,开展电子化备案试点。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沿江沿岸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开展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及以上政府预案修编,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危化品和危险废物运输安全管理,研究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处置技术,探索建立危化品运输车辆、船舶信息平台。以联合培训演练、签订应急联动协议等多种手段,加强公安、消防、水利、交通运输、安监、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应急联动,提高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处置能力。深化苏浙沪、苏鲁、苏皖地区跨界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共同防范、互通信息、联合监测、协同处置的应急指挥体系。以南京-苏锡常为重点,开展跨区域环境应急联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与应急平台。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加强信息公开。基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排查和评估结果,以长江干流及主要湖泊为重点,构建流域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重点流域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全面掌握环境风险源、环境应急处置方式、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以及重要环境敏感点位置等情况,提升应急管理和处置效能。
强化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在重点城市进行试点示范,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应急保障力量共建模式,开展环境应急队伍标准化、社会化建设。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采选等行业为重点,加强企业和园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积极推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强化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三)遏制重点领域环境风险
严防交通运输次生环境污染风险。强化水上危化品运输安全环保监管和船舶溢油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化品水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广应用低排放、高能效、标准化的节能环保型船舶,提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置能力。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风险管控及运输过程安全监管,推进危化品运输车辆加装全球定位系统(GPS)实时传输及危险快速报警系统,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实施危化品禁运,同步加快制定并实施区域绕行运输方案。
强化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监管。全面调查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摸清危险废物底数和风险点位。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将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纳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并统筹规划,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水平,推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按环保部要求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管控措施。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升级改造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多措并举,破解重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问题,重化工产业集聚区应开展优先控制污染物的筛选评估工作。严格新(改、扩)建生产有毒有害化学品项目的审批。
八、创新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政策
牢固树立生态共同体理念,强化整体性、专业性、协调性区域合作,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步伐,营造有利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政策环境,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水平。
(一)完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省际协商合作。推动制定长江经济带统一的限制、禁止、淘汰类产业目录,加强对高耗水、高污染、高排放工业项目新增产能的协同控制。在长江流域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实施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联合执法监督机制、规划环评会商机制、流域水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响应机制等。重大石化、化工、有色、钢铁、水泥项目环评以及重大水利等规划环评,应实施省际会商。严格执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加快解决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省际间环境信息共享。
(二)创新共抓大保护路径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统一布局、规划建设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加强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建设,建立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系统。建立长江流域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水体放射性和有毒有机污染物监测预警,逐步实现流域水质变化趋势分析预测和风险预警。进一步完善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提高省、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强化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定期监测与评估,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提高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监测能力。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森林、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完善全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机制。开展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
(三)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环境管理措施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估。确定全省环境容量,定期开展全域和特定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针对不同资源环境超载类型,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可操作的管控措施,提高监测预警水平。2017年起,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估工作。2020年发布全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估报告。
落实规划环评刚性约束。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编制空间规划应先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时,应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确定空间、总量、准入等管控要求。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或实施。严格执行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长江沿线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配合国家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空间准入和环境准入的清单式管理要求。提出长江沿线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岸线、河段、区域、产业以及相关管理措施。不符合要求占用岸线、河段、土地和布局的产业,必须无条件退出。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园区和危化品码头,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中重度化工项目。
推进绿色发展示范引领。按照“1+3”不同区域发展功能要求,扬子江城市群率先建成具有示范意义的“绿色城市群”;江淮生态经济区着力发展绿色产业和新经济,探索保护与发展协同并进的路径,成为全省永续发展的“绿心地带”;沿海经济带加快构建海洋绿色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低碳循环海洋经济;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成为生态优美的示范市。以淮河流域为重点,加强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完善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形成流域综合治理经验。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创建,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开展生态保护引领区和生态保护特区建设,推动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细胞工程”建设。鼓励沿江城市开展绿色制造示范。鼓励企业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绿色化生产。推进绿色消费革命,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
促进与“一带一路”融合。以钢铁、水泥、有色、建材、化工、纺织等行业为重点,加快沿江地区绿色制造业发展,开展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示范,树立优质产能绿色品牌,推动绿色产业链延伸。加强江苏宜兴等环保产业技术合作园区及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环保合作与交流。
九、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主体,要根据任务分工,将目标、措施和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相关领域、行业规划中,加大规划实施力度,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划目标按期实现。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二)完善环境法治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强环保、水利、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三)加强政策创新
进一步完善省级环保督查问责机制,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强化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创建国家级信用示范行业,实行环保信用联动激励与惩戒。制定生态保护引领区、生态保护特区财政奖补政策,建立与非电用煤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建成较为活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绿色金融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经济的融资支持。
(四)加大资金投入
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与工程,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利用等资金整合使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以PPP等形式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五)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科学研究,系统推进区域污染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末端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集成创新与风险管理创新,加快重点区域环境治理系统性技术的应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环境治理技术模式。依托有条件的环保、低碳、循环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推动工业园区向生态化方向发展。
(六)实行信息公开
省环保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开水功能区达标状况、跨市断面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水质、空气质量状况、重要生态功能区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重点企业应当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七)严格评估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工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在2018年底、2021年底,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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