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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清远印发《清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送审稿)》。方案提出,执行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市范围内水泥企业均执行废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要求。2018年6月底前制定日用玻璃熔炉脱硝改造、改用熔炉或者纯氧燃烧计划,2018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2018年12月1日起,全市陶瓷企业均执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Nm3,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30mg/Nm3,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Nm3,按月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3项污染物指标进行实际排放总量核定,实行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控制。
清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以及清远市委、市政府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署,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全面完成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提升。其中,全市环境空气质量AQI优良率达89.0%以上,力争全省排名争先进位,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NO2)年度浓度分别控制57微克/立方米、35微克/立方米以及37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指标年度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
各县(市、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详见附表1。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能源及产业结构
1.加快高新区涉气重污染企业淘汰搬迁或转型升级。
9月底前明确高新区淘汰搬迁行业和企业的范围和名单,制定淘汰搬迁方案或转型升级和财政补助政策,采用经济鼓励和强制执法等综合手段推动行业企业淘汰或搬迁或转型升级,年底前完成重污染企业淘汰或搬迁或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散乱污”企业整治
按《清远市“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清府办函[2017]197号)要求,各县(市、区)要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对辖区内所有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齐全的“散乱污”企业进行重点摸查和整治,开展全域地毯式摸查并建立管理台账,通过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对各类“散乱污”工业企业实施分类处置。4月底前列出企业清单,5月起进行清理整治,7月底前完成。并建立长效机制,每半年回头看,严防此类企业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淘汰落后产能
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2018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8年6月底前,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钢铁、水泥、玻璃、化工、陶瓷、造纸、有色金属等高污染行业企业和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行业企业,清查相关行业中能耗、环保等达不到标准以及属于落后产能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控新增产能;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钢铁、水泥、石化、陶瓷、平板玻璃等重污染项目以及高污染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生物质锅炉项目。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快工业绿色化循环化升级改造
全面推进《广东省工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落实《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传统工业绿色改造升级为重点,深入推进高耗能设备系统节能改造和流程工业系统节能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实现制造业高效清洁循环低碳发展。实施自愿性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统一管理,按照我市“十三五”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推行方案完成本年度40家陶瓷、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双控”措施。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任务,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增长不超过12万吨,单位GDP能耗降低3.8%。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增加清洁能源用量
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全市大部分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产业集聚区以及工业锅炉企业,进一步推动工业用天然气价格下降。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加快开发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风能发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推进集中供热建设
2018年6月底前对已建、在建、拟建的集中供热项目进行全面摸查,制定集中供热替代分散锅炉计划,明确替代分散锅炉情况,通过财政补贴等措施推进企业使用集中供热热源,相关建设工作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现有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力争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依法关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9.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执行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市范围内水泥企业均执行废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要求。
2018年6月底前制定日用玻璃熔炉脱硝改造、改用熔炉或者纯氧燃烧计划,2018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
收严我市陶瓷行业喷雾塔和窑炉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年12月1日起,全市陶瓷企业均执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Nm3,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30mg/Nm3,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Nm3,按月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3项污染物指标进行实际排放总量核定,实行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控制。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推进陶瓷企业“煤改气”
2018年12月30日前清新区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陶瓷企业全面完成“煤改气”改造工作,其他区域陶瓷企业于2018年底前完成50条生产线“煤改气”改造工作,2019年底我市陶瓷企业全面完成“煤改气”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强化陶瓷企业监管
2018年6月底前取消陶瓷企业烟气旁路,2018年8月底前规范陶瓷企业废气排放口数量等,2018年底前全面实现陶瓷企业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第三方运维。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深化工业锅炉治理
制定实施燃煤锅炉淘汰退出计划,2018年底前完成淘汰清城区、清新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余县(市、区)于2019年年底前,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2018年6月底前质监部门全面清查全市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淘汰注销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将已符合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清单交换给同级环保部门,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和视频监控,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2018年底前要完成50%的工作任务,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重点行业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按照省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要求全面开展排放调查,建立工业企业VOCs排放登记制度,建立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推行“一企一方案”综合整治,2018年底全面完成省级、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的综合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任务数详见附件2。启动重点监管企业VOCs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工作,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将VOCs重点行业企业纳入2018年全省万企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工作重点。
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生产工艺和设备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绿色、低挥发性涂料产品使用,加快涂料水性化进程,从生产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加强汽修行业、油站污染防治监管
对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喷涂作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对调漆、喷漆、烤漆等产生VOCs的环节无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违法排污企业一律责令停业整治。
开展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对未安装、未运行或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一律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加强高污染企业的监管
市环保警察与环保行政执法力量联合执法办案,对陶瓷、水泥、玻璃、纺织印染等高污染高排放企业,VOCs省控、市控重点企业开展地毯式排查,结合在线监控数据,开展夜间、节假日突击检查执法工作。对超标排放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等违法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企业一律停止排污。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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