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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8-07-24 08:3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蓝天保卫战超低排放改造污染防治攻坚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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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

积极培育生态文化,激发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

(一)建立健全生态文化体系

深入挖掘浙江传统文化中的生态理念和生态思想,培育浙江特色生态文化。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积极打造文化精品,促进传统文化现代化。培育和激发全体公民建设美丽浙江的主体意识,不断提升公民人文素养。积极开展生态文化重大理论和应用研究,繁荣生态文明主题文艺创作。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着力构建包括学校、社区、家庭、企业和社会公益教育体系等在内的生态文明教育网络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新媒体传播矩阵,完善绿色传播网络,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新模式。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积极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健全舆情应对机制。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要及时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备地披露环境信息。2018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到2020年,实现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并将监测数据纳入长江经济带综合信息平台。2020年底前,设区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三)推动形成社会行动体系

增强公民法治观念和科学人文素养,提高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意识,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和行为习惯。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引导公众改变生活习惯,开展垃圾分类,优先选用环保节能产品,鼓励以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推行绿色办公,推广政府绿色采购,建立健全绿色供应链。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健康发展,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进一步强化全民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形成政府、企业、公众互动的社会行动体系。

(四)广泛开展示范引领

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打造湖州、衢州、丽水等实践样本,努力开辟“两山”实践新境界。在市、县(市、区)开展建设清新空气示范区活动,在全省形成争先创优的治气氛围。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推进“绿色细胞”建设,深化卫生城镇、园林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市建设。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核,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形成生态创建的长效机制和品牌效应。大力推进部省共建美丽中国示范区和“大花园”建设,高标准建设美丽乡村、美丽田园、美丽河湖、美丽园区、美丽城市,形成全域大美格局。

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监委、省法院和省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的党政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保护优先、生态安全、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外,要认真落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省委及其工作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和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省委工作机构职责:

(一)省委组织部。

1.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

3.将生态环境保护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二)省委宣传部。

1.规划、部署省内思想政治工作时,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2.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3.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三)省委政法委。

1.依照有关规定协调涉环境案件具体适用政策法律问题和有全省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进一步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加强对政法机关办理涉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法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四)省编办。

1.按照中央和省有关部署,研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改革有关工作。

2.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

(五)省直机关工委。

1.组织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2.动员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支持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农办。

加强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七)省信访局。

1.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2.依法疏导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无理缠访闹访问题,依法告知违法违规信访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职责

第八条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责: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推进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和辐射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进程。

(二)加强对省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三)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

(四)加强人大代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省政协工作职责:

(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提案或其他民主监督形式,向省委和省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二)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监督职能,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言献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章省政府及其工作机构职责

第十条省政府主要职责:

(一)对全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安全,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五)配置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监管能力。配备与环境监管执法相适应的环境监督性监测和预警能力。配备与环境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执法能力,提升污染源监管、生态环境监察、环境违法犯罪查处等能力。

(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七)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市、县(市、区)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促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依法取缔或责令停业、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八)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省(市)和其他相邻省的沟通协作,推动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环境政策、标准、措施的统一。

(九)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问责。

(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传播,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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