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脱硫脱硝烟气脱硝政策正文

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8-07-24 08:3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蓝天保卫战超低排放改造污染防治攻坚战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二十九)省海洋与渔业局。

1.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监督实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

2.监督管理海洋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组织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牵头负责“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3.根据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

4.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的工作。负责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准。

5.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6.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

7.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8.组织和监督重大海洋与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内陆水域因工业或城镇综合污水等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负责污染物质与死鱼事故因果关系的鉴定及污染死鱼数量和价值的调查确定。

9.代表政府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

10.承担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以及法定职责内的海岛生态保护责任。

11.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三十)省旅游局。

1.科学编制旅游规划,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指导做好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和重点旅游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旅游等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开展景区内外环境整治工作,全面提升景区环境。指导做好生态游步道、生态厕所、生态标识等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4.在饭店行业中推广低碳绿色消费,积极向消费者宣传节能减排理念,提升消费者参与低碳旅游的积极性。

(三十一)省法制办。

1.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审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议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2.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二)省金融办。

1.把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2.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三十三)省物价局。

1.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2.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3.负责制定和实施燃煤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政策;负责制定和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4.按照机动车排气检测开展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政策并监督执行。

(三十四)省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十五)浙江证监局。

1.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公开环境信息,配合查处上市公司环境违法违规案件。

2.指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转产。

(三十六)浙江保监局。

鼓励保险机构加强探索研究,积极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环境保护保险服务能力。

(三十七)浙江能源监管办。

1.监管电网企业及省统调发电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督促电网、发电等能源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

2.督促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3.监督电力调度机构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监管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监管省统调火力发电企业环境保护设施新建、改造、运行情况及环保电价执行情况;监管成品油炼制企业按期完成油品升级改造工作。

(三十八)杭州海关。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进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进口机动车、船的环保信息登记和把关。

2.负责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将违法进境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或以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处置。

3.查处违法进口国家综合性产业目录政策中禁止的设备、产品构成走私的行为。

(三十九)浙江检验检疫局。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2.负责进出口物种检疫工作。

3.对进口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淘汰的设备、产品以及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实施监管;对进口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等原材料、产品进行监管。

(四十)浙江海事局。

1.配合地方政府编制海(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地方政府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上污染应急共享平台。

2.组织、协调、指挥海(水)上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3.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配合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对超标排放船舶的监督执法力度。

4.对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船用燃油行为,以及船舶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省监委职责

第十二条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依法依规实施监督问责,调查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省法院和省检察院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主要职责:

(一)省法院。

1.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2.依法受理和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支持环保等部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法受理和审查环境非诉行政案件。

3.加强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审理,严格落实污染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序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主张赔偿权利,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二)省检察院。

1.负责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加强对查办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监督,促进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行和公正司法。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予以督促纠正;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省监委处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建立并实施年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受到嘉奖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对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责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予以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省级机构调整到位后,按照相关职责分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蓝天保卫战查看更多>超低排放改造查看更多>污染防治攻坚战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