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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印发《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探索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到2020年,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烟气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文如下:
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精神,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系统科学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等六项原则。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揭示了生态环境与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人与自然、发展与保护、生态与民生、法治与环保的辩证统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展现了强烈使命担当、蕴含着深厚民生情怀、具有宽广的全球视野,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与最高准则,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动力。
浙江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萌发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发源地和率先实践地,要以义不容辞的责任感和舍我其谁的使命感,深刻领会和自觉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地沿着习近平总书记开创的生态文明建设道路砥砺前行,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标准治理,在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上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
二、切实增强建设美丽浙江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在“八八战略”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指引下,历届省委、省政府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持续推进绿色浙江、生态浙江、美丽浙江建设,连续实施四轮“811”专项行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成为全国首个部省共建美丽中国示范区,美丽浙江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但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特别是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期待与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不足的矛盾尤为凸显。一些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认识仍不到位,一些部门“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意识还不够强;发展中一些布局性、结构性、素质性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水平仍然不高;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仍不稳固,环境风险防控压力仍然较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量仍然薄弱,环保部门“小马拉大车”现象比较突出,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还不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水平仍然较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仍不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依然是我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两个高水平”建设的突出短板。
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要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全省上下仍然要付出艰苦努力。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的重大战略判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从践行党的使命宗旨、为人民谋福祉的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牢牢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责任,把良好生态环境作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展现我省良好形象的发力点,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奋力开辟美丽浙江建设新境界。
三、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快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压实各方责任,构建多方合力攻坚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党委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督促落实。政府要强化责任、统筹推进、抓好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市、县级政府,要于2018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强化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健全完善“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出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确保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落实情况每年向党委、政府报告。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和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监管和综合执法,推进环境污染联防联控。
(二)强化督察执法机制
健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全面推进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加强中央和省两级督察衔接联动,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完善督察、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加强督察队伍能力建设,实行环境监察专员制度,2018年底前设立区域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完善相关机制和配套措施,形成完备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督察效能。
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按照环境执法最严省份的要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并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改革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结合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将生态环境监管纳入村(社区)基层治理全科网格,压实网格化监管责任。
(三)强化考核问责
优化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对各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
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终身追责。对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纪依法严格问责。
四、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道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两个高水平”建设,坚持保护优先、问题导向、改革创新、依法监管,以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突破口,全面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过程防控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全要素治理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地域统筹保护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全方位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高标准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指标:全省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力争达到3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以上;重点区域基本消除臭气异味,60%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3%,彻底消除劣V类断面,V类水质断面大幅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9.2%,氨氮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7.6%;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陆域、海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分别达到23%、31%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1%以上。
到2022年,各项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处于全国前列,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建成美丽中国示范区。
具体指标:力争80%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5%,全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力争实现100%达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2%以上;80%以上的市、县(市、区)建成省级以上生态文明示范市、县(市、区)。
到2035年,全省生态环境面貌实现根本性改观,生态环境质量大幅提升,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成为常态,基本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美丽浙江建设目标全面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民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中继续走在前列、勇立潮头。
五、加快推动形成高质量绿色发展方式
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全面节约资源能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
(一)深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优化产业空间格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在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中的基础性约束作用,全面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项目。深化“腾笼换鸟”,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底前,相关城市政府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坚持“三去一降一补”,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通过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确保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通过从严对标整治、加快入园集聚、加快改造升级、加快产能合作转移,确保每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依法一律关停。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标准地”供给,高效率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产业创新升级。到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污染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
(二)着力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新动能。全面推进绿色制造,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促进传统产业清洁化改造。推行绿色产业链、绿色供应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构建资源高效、能源低碳、过程清洁、废物循环再用的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节能和环境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积极推动生态宜居气候资源评估和品牌化开发利用,积极发展养生养老、运动健康、休闲旅游等新业态,打造更加完整的生态产业链。到2020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0亿元。
(三)大力发展循环低碳经济
实施新一轮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到2020年,在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完善农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循环化发展。大力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推动绿色循环理念融入八大万亿产业。加快低碳试点建设,鼓励企业开发绿色低碳产品。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加快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推进资源能源全面节约
强化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到2020年,力争用水总量在“十二五”末基础上保持“零增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分别下降20%和23%。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实施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强化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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