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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底前,逐步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清单,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实现土地流转动态更新。提升土地流转和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保护土地流转出让方的权益,明确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建立严格的土壤保护制度,避免流转土地被破坏和污染,使流转土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局)
(3)明确优先保护类耕地的面积和分布情况。按年度调查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基本情况,对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情况,采取预警提醒等措施。(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统筹办、环保局)
3.防控企业污染
(1)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新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牵头部门:发展局,配合部门: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安监局、统筹办)
(2)调查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的现有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加快升级改造。逐步列出保护类耕地集中区的相关企业清单,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列出提标改造计划,加快升级改造步伐。(牵头部门:商务局,配合部门:发展局、环保局)
4.着力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
(1)明确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逐步建立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清单,以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为基础数据,根据集中区域不同情况,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国土分局)
(2)借助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平台,每年至少举办2次针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人员登记入册,建立培训档案,逐步形成长效培训机制。(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环保局、国土分局、园林局)
(3)到2020年,完成鄂尔多斯市下达的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指标(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国土分局)
5.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1)根据严格管控类耕地清单,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区严禁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务于2019年底前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国土分局、环保局)
(2)加强管控,防范出现重度污染耕地。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要求,加强调查,后续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严重污染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修复,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国土分局、发展局)
6.加强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耕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林地、草地继续推广应用无公害防治技术、生物防治和人工物理防治措施,园林局按年度编写林业、草地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设计,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年中进行检查验收,年末进行考核。严格控制林地农药使用量,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农药一律不用,积极引进性引诱剂、杀虫灯等诱捕方法,针对主要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的林地种植食用林产品。(牵头部门:园林局,配合部门:统筹办)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1)从2017年起,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高污染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单位:国土分局、康巴什规划分局)
(2)从2018年起,如出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环保局、规划分局)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从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规划分局、环保局、统筹办)
3.落实监管责任
(1)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牵头部门:规划分局)
(2)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合理使用土地;严格报批程序,优化建设项目选址;通过积极建立耕地储备库,在保障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实现耕地占补动态平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要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规划分局、环保局)
(3)按季度调度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基本情况,并上报市环保局,及时更新信息,加强监管。(牵头部门:环保局)
(4)建立联络人名单,通过微信、邮箱等网络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康巴什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成果,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部门:规划分局,配合部门:国土分局、环保局)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1)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土地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环保局、规划分局、统筹办)
(2)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开展定期巡查。(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环保局、规划分局、园林局、公安分局)
(3)建立定期巡查机制,以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土地为重点,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建立档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环保局、统筹办)
(4)依法严查严惩向荒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统筹办、园林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1)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规划分局)
(2)自2017年起,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环保局)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1)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研究,划分不同区域环境承载力等级。(牵头部门:环保局)
(2)根据我区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牵头部门:发展局,配合部门:规划分局、国土分局)
(3)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逐步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全部入驻周边旗区工业园区集聚发展。严控城区新建工业项目,禁止存在污染风险的工业项目在城区布局建设。(牵头部门:商务局,配合部门:发展局、规划分局、环保局)
(4)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发展局、规划分局、统筹办)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1)摸底调查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室上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牵头部门:环保局)
(2)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重点监管企业每季度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报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环保局)
(3)2017年起,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清单,逐步实现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环保局)
(4)加强汽车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牵头部门:商务局)
(5)高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局、商务局、发展局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发展局、商务局)
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2017年起,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完善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牵头部门:发展局,配合部门:商务局、环保局)
3.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1)规范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住建局、规划分局)
(2)全面整治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住建局、发展局、商务局、安监局、国土分局)
(3)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领域重点培育粉煤灰、脱硫石膏2个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牵头部门:商务局,配合部门:环保局、发展局)
4.控制农业污染
(1)合理使用化肥。2017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进化肥零增长行动,扩大测土配方技术及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同时积极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有效模式,鼓励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等,引导农业企业施用农家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发展局、环保局、住建局)
(2)严格农药使用。2017年起,开展试点。到2020年,全面推广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作物全程解决方案三大技术模式,实现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40%,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农药利用率达40%。(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发展局、环保局)
(3)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发展局、环保局、住建局)
5.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严格管理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于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对选址、环评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审查,要求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发展局、环保局)
(2)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发展局、环保局)
(3)每年由统筹办牵头会同环保局至少组织两次督查。(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环保局)
6.减少生活污染
(1)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新增垃圾分类试点小区10个。(牵头部门:公用局,配合部门:财政局 、环保局)
(2)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牵头部门:住建局,配合部门:环保局、财政局、发展局、商务局、园林局)
(3)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范围。(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发展局)
(4)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铬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部门:发展局,配合部门: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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