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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2018-07-30 09: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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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效果评估的范围、对象和目标

5.2.1效果评估的范围为污染地块所有区域,包括需治理修复的区域和洁净区,效果评估的对象包括

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等。

5.2.2经风险评估报告或治理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值,应直接作为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

目标。对于采用固化/稳定化作为修复策略的异位治理修复工程,还应在风险评估或治理修复方案中明

确固化体/稳定化体的抗压强度、渗透系数(水力传导系数)、长期浸出风险水平等。

5.3效果评估的时限

5.3.1受污染土壤评估

5.3.1.1对于基坑清挖部分的效果评估,应在基坑回填之前进行评估。

5.3.1.2对于拟原地回填的异位处置土壤修复,应在回填之前进行评估。

5.3.1.3对于不进行回填的异位处置土壤修复,可择机一次性或分批次进行评估。

5.3.2受污染地下水评估

应在修复完成后,且影响土壤与地下水状态的临时性措施取消后,方可开展效果评估。临时性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热脱附产生的土壤升温效应、止水帷幕产生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等。

5.4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

5.4.1在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效果评估单位应收集与地块污染和治理修复相关的资料,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并通过与地块责任人、调查评估负责人、修复施工负责人、监理人员等进行沟通和访谈,明确效果评估的关键因素。效果评估单位应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应收集的资料清单主要包括如下(但不限于):

a)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技术方案等设计文件;

b)地块修复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

c)地块修复监理方案、监理报告以及监理现场记录等监理资料;

d)相关合同协议(委托处理污染土壤的相关文件和合同、实施方案变更协议、施工过程废水、废渣、污泥等去向接受证明等);

e)其它文件和图件(地块用地规划、地块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5.4.2效果评估机构应开展现场踏勘工作,了解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实施相关情况,包括核实现场状况与资料文件的相符性、治理修复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治理修复工程实施情况、风险管控期间地块及周边敏感区域现状等。调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参照HJ25.1-2014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开展现场踏勘,通过摄影、拍照、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场地勘察情况。

5.5采样布点要求

5.5.1污染土壤清挖区采样布点

5.5.1.1评估单位应对清挖范围基坑内部和边缘的原址土进行布点采样,采样点位于基坑底部和侧壁,以采集0~20cm的表层土壤样品为主,在有必要时也可采集深层样品,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的采集深度应不小于0.2m(表层裸露土壤以下)。

5.5.1.2坑底表层应采用网格布点的方法,采样数量不应少于表1规定的数量。网格的大小应根据基坑的大小和形状均匀布设。采样点的位置可依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地块污染状况确定。

5.5.1.3侧壁土壤采样布点在横向上可采用等距离布点方法,根据边长按照确定采样点数量,且不应少于表2规定的数量。采样点的位置应结合场地地层特征、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等情况进行确定。

5.5.1.4当在纵向上当侧壁修复深度小于等于1m时,侧壁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侧壁修复深度大于1m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采样的第一层为表层(0~20cm),其下则每隔一定距离进行分层,分层的距离不小于1m且不大于3m。

5.5.1.5分层后采样数量=单层的采样数量(不少于表2规定的数量)×层数。

5.5.2修复后土壤采样布点

5.5.2.1治理修复单位应确保修复后待检土壤有序堆放。评估单位应根据土壤的堆放形状建立三维网格,可采用系统随机或专业判断等方式进行布点,对修复效果均一性较差的技术项目,应增加额外的布点数量。

5.5.2.2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应超过500m3。污染土壤修复后拟原地回填的,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应超过200m3。

5.5.2.3开展分批次评估的项目应具备分别独立堆放待检污染土壤和验收合格土壤的场所,否则该项目不得采用分批次评估的方式对异位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5.5.3地下水采样布点

5.5.3.1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应涵盖地下水修复区域及其上下游,修复区域上游采样点不少于1个,修复区域内采样点不少于3个,修复区域下游采样点不少于2个,对于非连续区域则依照不同区域进行考虑,对于需增加额外地下水监测点位的项目,可参照HJ25.2-2014中6.2.2节的要求执行。对地下水进行效果评估,可利用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原监测井数量不应超过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60%,新增监测井位置布设在需修复的地下水污染最严重的区域。

5.5.3.2基坑降水产生的污水治理,属于项目工程二次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应在工程监理报告中予以一并考虑。

5.5.4洁净区验证性布点

5.5.4.1洁净区验证性调查应根据项目二次污染防治和修复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采样布点,重点关注污染土壤暂存区、固体废物堆放区、异位土壤修复处置区、尾水尾气处置区、运输车辆临时道路等,原则上采用判断布点法,根据场地布设情况及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布点,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网格布点法。

5.5.4.2采样深度可参照HJ25.2-2014中6.2.1.1节的要求执行。

5.6外运污染土壤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评估

5.6.1对外运污染土壤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置评估的项目,效果评估单位应对接收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根据接受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设备运行情况、运输距离等多方面信息,综合评估外运处置环保符合性。

5.6.2接受单位未针对污染土壤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进行补充相关环评,或效果评估单位可参照HJ2.1-2016中第6章的要求对污染土壤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根据HJ2.1-2016中第7章的要求对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进行论证;根据HJ2.1-2016中第9章的要求提出利用处置期间和后续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5.7其他事宜

5.7.1异味

对于涉及异味控制或消除的地块,可参考HJ/T55-2000和HJ25.2-2014中的监测方法在厂界或异味控制区域边界设置相应的大气采样点,从而对地块异味的去除效果进行评估。

5.7.2回填土

5.7.2.1对于外来清洁土壤回填的项目,回填土应为洁净无异味的土壤,符合项目所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5.7.2.2回填后,评估单位应对地块进行验证性监测,监测采样布点要求可参照HJ25.2-2014中6.2.1.1节的要求,检测项目参照HJ25.1-2014中6.1.5节关于一般工业场地可选择的检测项目。

5.7.3场地内修复完成达到预期指标的污染土壤外运处置

参照5.6节进行评估。

5.8修复效果评估认定

5.8.1根据5.2节确定的修复目标,评估单位宜采用逐个对比法进行评估。若某点位中所有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均低于或等于评估标准时,则判定该点位为合格点位;若某点位中有一种或多种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高于评估标准时,则判定该点位为不合格点位。对于不合格点位代表的区域,评估单位应敦促相关责任方重新进行修复。

5.8.2对于不适宜采用逐个对比法进行评估的区域(如固化/稳定化区域等),评估单位宜采用其他评估方式进行分析说明,如固化/稳定化土壤抗压强度、渗透系数(水力传导系数)、长期自然条件下浸出情况分析等。

6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

6.1评估程序

参见5.1节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程序。

6.2效果评估的范围、对象和目标

6.2.1参见5.2节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范围、对象。

6.2.2经风险评估报告或治理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值,应直接作为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目标。对于采用固化/稳定化作为修复策略的原位治理修复工程,还应在风险评估或治理修复方案中明确固化/稳定化体抗压强度、渗透系数(水力传导系数)、长期浸出风险水平等。

6.3效果评估的时限

应在修复完成后,且影响土壤与地下水状态的临时性措施取消后,方可开展效果评估。临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热脱附产生的土壤升温效应、止水帷幕产生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等。

6.4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

参见5.4节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关于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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