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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2020年)》

2018-08-03 13: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治理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地块名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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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考虑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农产品超标情况、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宜阳县、孟津县为划定试点,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进类别划定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

2. 加强清洁耕地的优先保护

严格落实国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将受污染耕地逐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保证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并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作为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对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落实不到位、土地利用粗放、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突出的县(市、区),减少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数据,定期对各等级耕地面积进行评估,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定期开展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工业、医疗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

3. 着力推进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按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相关技术指南要求,结合小麦、玉米等不同作物品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结合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引进筛选、示范推广适宜的重金属低累积小麦、玉米、特色瓜菜等品种。筛选技术成熟、效果较好的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防止造成土壤板结。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4. 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根据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等,开展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无法调整的调为未利用地。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

5. 科学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各县(市、区)应立足于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的边界,将土壤环境质量与农产品双超标区域纳入优先治理与修复项目。综合采取改变当地种植制度、“植物修复+农艺调控”等措施进行耕地土壤修复,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原则上以行政区划为单位。

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以栾川县、宜阳县、嵩县、汝阳县、偃师市等受污染耕地集中区为试点,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其他区域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四)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历史遗留疑似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潜在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情况,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进行动态更新。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污染地块优先规划为场馆、绿化、商业、公共市政等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评估。环保部门根据危害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地块进行危害评估,划分地块污染风险等级。根据污染地块风险分级结果,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对优先管控名录中的污染地块,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转移;拟开发利用的要纳入治理与修复项目库,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2.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的同时,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认定工作。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3. 有序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以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项目方案,针对不同污染类型,综合采用物理、化学等工程技术,并从修复价值、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等方面对修复措施进行筛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4. 加强矿山与尾矿库用地治理与修复

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开展全市矿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系统查明各类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遗留堆存矿渣和尾矿、矿区周边农用地污染情况,及亟待治理的生态环境破坏区域。

依据摸底调查结果,着力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优先把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及主要江河流域两侧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列入重点治理修复范围,尤其要以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为重点,开展综合整治。以栾川县、洛宁县、汝阳县、嵩县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矿山复垦工作,探索适合我市矿区治理与修复、风险管控等技术方法,推进废弃矿渣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对矿山周边存在污染的农田进行生态修复。

以栾川县、洛宁县、汝阳县、嵩县、新安县等为重点,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和现役尾矿库安全排查,结合尾矿库分类初筛和危险性排序,将存在安全隐患及环境风险的尾矿库纳入综合整治范围,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尾矿库综合整治工作,杜绝尾矿库的环境安全隐患,避免造成环境危害。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所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改或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县(市、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2.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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