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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严格保护未利用地
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加强洛宁县、宜阳县、嵩县、伊川县、新安县等地区的丘陵、荒坡地和栾川县、嵩县境内伏牛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未利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强化浅山丘陵区和伊洛河及黄河滩区的荒草地、滩涂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禁止向宜耕后备区域倾倒、堆放工业废弃物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4. 强化未利用地环境监管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建立未利用地联合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土地利用和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各自职责对因违法排污、不当开发利用造成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将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作为巡查重点,确保用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查向伊河、洛河、涧河、瀍河、北汝河、老灌河、白河两岸和陆浑水库周边的滩涂,伊川县、新安县的裸地等区域非法排污、倾倒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南部山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5.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以洛南、李楼、张庄、五里堡、涧河、王府庄、后李村、东郊、下池、吉利区、偃师市一水厂、偃师市二水厂等地下水水源地、陆浑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故县水库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确保保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
(六)提升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支撑能力
1.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
以栾川县、汝阳县、嵩县、洛宁县、宜阳县、偃师市、伊川县等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为重点,启动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编制试点项目方案。在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修复目标选择、修复技术筛选、工程监管、成效评估等方面进行探索,形成适合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实际的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
2. 增强科技支撑
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研究顶层设计,把土壤环境保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列为科技计划支持的重点,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关系等基础研究。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产业集聚区、企业共建工程研发创新平台,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成果转化和推广。积极引进国内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与风险控制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集成再创新,提升我市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3. 强化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4. 推动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以高新区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基地为重点,培育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鼓励相关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等方式,通过垫资修复、“修复+开发+移交”等商业模式,推动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落实本规划的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建立洛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2月底前,市环保局要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提高土壤环境管理人员能力,对相关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将重点企业监管、土壤环境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及工程监管等作为培训的重点。将土壤环境事件纳入现有应急预案,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相关管理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培训。相关管理人员要定期深入农村、企业等开展实地调研,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定期报上级部门。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重点监管宜阳县、孟津县、伊川县、洛宁县等地的基本农田,老城区等城镇建成区,嵩县陆浑水库、偃师市二水厂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故县水库,以及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
(三)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资金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可优先予以扶持。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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