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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丨吉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方案

2018-08-06 15: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黑臭水体黑臭水体治理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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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比例;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可通过加大对河流沿线周边村屯的小型低动力、少维护的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备的投运,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改善城市来水水源水质,为实现2020年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确保黑臭水体“长制久清”打好基础。(省农委、省畜牧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内源治理。

一是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河道水质和底泥污染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实施河道清淤疏浚,既要保证清除河道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同时,要在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可以作为沿线河岸景观绿化用土,严禁清淤底泥沿岸随意堆放。清淤底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整治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合理规划并设置水利“蓝线”,杜绝在河(湖、库)岸随意堆放垃圾。迁出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垃圾,应无害化处理处置,避免污染转移。规范管理垃圾中转站,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对水体内垃圾、漂浮物和生物残体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清理的垃圾和漂浮物作为水体治理工程的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排口末端和一些支沟处应设置水利拦污闸门,并进行定期清理。配备打捞人员,及时清理转运垃圾,做好收集转运时间、清运量等垃圾收集转运记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生态修复。

一是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水体自然形态,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从城市建成区排水口上溯,对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进行改造建设,通过“渗、滞、蓄、净、用、排”方式,强化城市道路、广场卫生清扫保洁,减少径流污染。因地制宜对沿河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雨水经过人工调节沉淀塘等处理设施渗透、净化后方可入河湖水体,减少污染直接入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4.活水保质。

一是恢复生态基流。因地制宜,加强城市河湖水系连通,合理调配水资源,对具备条件的枯水期水质恶化明显的水体,统筹现有工程供水能力、供水任务以及来水(引水)和蓄水情况,科学制定生态补水方案,适时开展生态补水,恢复水体生态基流,保障水体水质,维持水生态环境,保障河道纵向连通性。(省水利厅牵头)

二是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二)建立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河长的工作职责,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1.严格落实“河长制”。

每条黑臭水体的河长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确保水体整治到位。(省河长办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2.强化执法检查。

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加强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污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污水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企业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省环保厅牵头)

3.加强巡河检查。

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全面拆除沿河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直排入水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许可制度,杜绝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排。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淤疏浚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省河长办、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管理与运营维护。

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运营的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分批、分期完成全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辖区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明确污水收集管网等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将责任主体不明晰的排水管网纳入整改范围,规范管理,逐步消除管理盲区,实现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有人管”。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居民小区内部。鼓励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 —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监督检查。

落实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要求,加强水质监测力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1.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

按照地市治理、省级检查、国家督查三级结合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落实好专项行动交办事项,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的督促、协调和指导,各城市政府要做好自查和整改落实工作。(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2018年底前,启动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四项。指导省内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每季度监测一次(冰封期可不监测),并按时完成水质监测数据统计、审核和报送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3.加强公众监督力度。

各城市政府每季度公开黑臭水体水质状况、治理进展、消除时限等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度,城市政府要安排专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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