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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以“3+4”模式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一起涉及长江流域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场景。据悉,这是全市首例环资7人合议庭案件,由上铁法院副院长朱卫东担任审判长。
未经处理排入河道
开庭后,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书,表述被告人污染环境的事实和经过。据悉,2017年12月,个体经营者马成在上海市郊某地清洗切割拆解废储油罐,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通过雨水窨井管道排入场地附近河道内。
此行为案发当天即被村委会发现,村委会立即封堵排污口,同时责成马成处理清理事宜。马成随即让其亲戚马强先行支付部分应急处置费用,协助村委共同对河道进行清理。
然而,几天后,马强在明知已造成污染的情况下,挖开已封堵的排污口,致使尚留存于窨井管道内的污水再次流入河道。
经鉴定,上述污染物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上述污染物通过河道污染水系,影响长江流域水环境。控方认为,马成和马强2人通过暗管排放危险废物,造成周边河道严重污染,均已构成环境污染罪。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案件调查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环境监测站测试报告、行政执法摄影件,两被告人对这些证据均无异议。
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对污染环境的事实基本认同,法庭上争论焦点侧重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刑法中规定的污染程度。
“我真的没有让人清洗油罐,只是怕切割油罐的时候温度太高,才浇水进行了降温。”被告人马成懊悔地说,“场地是我的,造成这样的后果,我认为我需要承担责任,我有罪。”
马成的辩护律师指出,该场地只有一个雨水窨井,场地周边所有居民的生活污水都是流入这个窨井,导致一旁河道原本水质较差,环境脏乱,起诉书中只说明了当日打捞出3桶油污,但并未说明其中危险废物的量到底有多少,是否达到重大污染环境规定的数量。再者,马成在命令工人作业时,他指示工人用水打湿地面只是为了防止发生爆炸,无意识地让污水流入窨井造成河道污染,马成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说法不成立,他不是主观有意为之,只是一种过失。
公诉人则指出,雨水窨井在实践中已被认定为暗管,马成通过雨水窨井排放的行为,构成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而且这一条法律对有毒物质的“量”并没有规定。
法院认定
通过暗管排放危废
“是隔壁鱼塘主人让我去处理油污的。”面对公诉人的指控,马强委屈地解释道,在与村委会协商污染处置后续的时候,他收到了马成的一则消息,原来场地旁有一个鱼塘,鱼塘主人知道河道污染的事后十分恼怒,他怕雨天后窨井内的污水会流入鱼塘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便联系上马成让他尽快将窨井内的污水处理掉。马强随即携带棉被、海绵、油桶、铁锹等工具来到场地,再次打开了窨井,造成了河道的二次污染。
马强的辩护律师提出,马强具有从犯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他说,马强的本意是好的,是为了不造成鱼塘等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带了很多清污工具过去,打开排污口清理油污,主观上不是故意进行排污的。通过照片也可以看出,第二次打开窨井时,河道水面只是浑浊,并不是像第一次污染的时候那么黑,有很多油污,说明造成的污染并没那么严重。
公诉人认为,马强在明知道河道已经污染的情况下,挖开排污口,如果他是为了降低污染,为何他不通知村委会而是擅自进行清理,但同时也赞同马强造成的污染确实比较轻。
经过两小时30分钟的庭审,充分听取双方的辩护意见后,审判长朱卫东宣布休庭45分钟,之后将当庭作出判决。直到70分钟后,法院重新开庭。
法院认为,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危险废物,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成有期徒刑一年、马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十五日,均并处罚金。
链接
“3+4”大合议庭避免陪审员“陪而不审”
庭审结束后,上铁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之所以休庭时间比预期要长,是因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就本案中的事实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法官充分听取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大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将切割废储油罐时产生的毒性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排入雨水窨井管道,危险废物流入河道污染水系,涉及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社会影响重大,故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审判。
今年6月,上铁法院与来自沪苏浙皖等地12家法院共同签署了《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上铁法院将进一步发挥集中管辖机制优势,依法从严惩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犯罪,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追究力度,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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