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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就《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18-08-11 08: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工业水污染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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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的修订。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2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标准名称调整为《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增加了色度、总氮、总磷 3 项水污染物项目;

3.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4. 提高了部分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5. 取消了工艺参考指标;

6.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 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适应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完善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管理要求。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现有企业执行本标准前,仍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

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肠衣加工和蛋品加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企业间接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本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进行商定的须满足本标准5.3的要求,同时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包括畜禽屠宰、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畜禽屠宰指对各种畜禽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分割、

冷冻等保鲜活动(不包括商业冷藏)。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及畜、禽

副产品为原料加工肉制品。

3.2 肠衣加工

对健康牲畜的小肠,经过刮制、盐渍等制成灌制香肠的衣膜的工艺过程。

3.3 蛋品加工

以禽蛋为原料加工制成蛋制品(包括清洁蛋、液蛋、干蛋、再制蛋、冰蛋等)的工艺过

程。

3.4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及生产设施。

3.5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建设项目。

3.6 排水量

指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7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8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及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新建企业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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