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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发布 9月1日实施

2018-08-31 16:52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废水治理废水治理工程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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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膜系统应设置化学清洗装置,化学清洗程序和药剂宜参考产品说明书,必要时需进行试验验证后确定;

(7)膜分离浓水宜采用硫化法处理或送湿法冶金工艺回收有价金属;

(8)膜分离化学清洗水应收集、处理;

(9)膜分离系统反冲洗水应收集并回用。

6.3.8吸附法

6.3.8.1适用于严格控制重金属外排地区,可用作重金属的回收和废水的深度处理回用。

6.3.8.2吸附法处理工艺流程见图10。

6.3.8.3采用吸附法处理铅冶炼废水时,应满足以下技术条件或要求:

(1)废水在进入重金属离子吸附单元前,需进行预处理,预处理系统所采用的工艺包括混凝沉淀法、石灰中和法、HDS法、硫化法等;

(2)处理铅冶炼废水宜选用阳离子型复合纳米吸附剂等。吸附剂类型的选择应参考产品说明书,必要时需进行试验验证后确定;

(3)重金属离子吸附单元的进水pH值宜控制在6.0~9.0之间,悬浮物(SS)浓度宜小于5mg/L,COD浓度宜小于30mg/L,总硬度(CaCO3计)宜小于500mg/L,As、Cd、Pb和Sb等污染物浓度不超过GB25466中规定值的1~2倍;

(4)重金属离子吸附单元的滤速宜控制在10~20m/h之间;

(5)重金属离子吸附单元内吸附剂的填装高度宜控制在2.2~2.5m之间;

(6)阳离子型重金属吸附单元的再生宜采用3%~5%的盐酸或硝酸;

(7)脱附液经中和沉淀处理后,中和出水应返回预处理系统前端的调节池进行处理。

6.4污泥处理与处置

6.4.1一般规定

6.4.1.1污泥的处理处置要体现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

6.4.1.2污泥应按GB5085.1、GB5085.3、GB5086.1、HJ557规定鉴别性质;污泥贮存、处置应满足GB18597、GB18598、GB18599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污泥外售须交由相应资质单位处置。

6.4.1.3污泥脱水、干燥程度及其建(构)筑物和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综合利用、处置的要求确定。

6.4.1.4污泥的浓缩、固液分离建(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应收集到废水调节池。

6.4.2污泥浓缩

6.4.2.1除高浓度泥浆法外其他处理方法沉淀池排出的污泥,在脱水前宜先进行浓缩。

6.4.2.2沉淀池排出的污泥含水率,如无试验资料或类似处理运行数据可参考时,可按

98.0%~99.5%选用。浓缩后污泥在无试验资料或类似处理运行数据可参考时,含水率可按96%~98%选用。

6.4.2.3浓缩池的排泥可采用水力排泥和斗式排泥。其中,斗式排泥时污泥斗壁与水平面夹角为55°~60°。多斗排泥时应每斗设单独的排泥管和排泥阀。

6.4.2.4间歇式浓缩池应在不同高度设置排出澄清水的设施。浓缩池位于地下时宜加盖。

6.4.3污泥脱水

6.4.3.1污泥脱水设备不少于两台,污泥应采用机械脱水设备,其过滤强度和滤饼含水率可由试验或参照类似污泥脱水运行数据确定。当缺乏有关资料时,可以参考以下数据:石灰法处理工艺,污泥含水率小于75%;高浓度泥浆法处理工艺,污泥含水率小于60%。

6.4.3.2污泥脱水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滤饼贮斗或滤饼堆放场地,其容积或面积根据滤饼外运条件确定;

(2)应考虑滤饼外运的设施和通道。

6.4.3.3应设置符合GB18597、GB18599要求的污泥临时贮存场地。

6.4.3.4脱水设备的设计工作时间每班不宜大于6h。

6.4.3.5脱水设备冲洗水应返回到沉淀池。

6.5药剂配制与投加

6.5.1药剂种类和投加量的选择应根据药剂来源、进水水质、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污泥量、成本的要求,通过试验和根据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并应考虑以废治废的可能。

6.5.2根据药剂性质选择不同输送设备及管道材质。

6.5.3硫化剂配制与贮存装置应密闭。

6.5.4投加石灰乳、絮凝剂等高粘度或易结垢药剂的计量泵,宜选用螺杆泵,泵管道出口应配备脉冲阻尼装置。

6.5.5絮凝剂宜采用一体化配制投加装置,投加泵宜配备变频装置。

6.5.6加药间宜与药剂库毗临,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搬运、起吊设备和计量设施。

6.5.7药剂贮量应根据药剂用量和当地药剂供应条件等合理确定,一般应不少于15d的加药量。

6.5.8各种药剂的配制浓度可参考下列规定:

(1)铁盐的配制浓度宜为5~10%;

(2)絮凝剂的配制浓度宜为0.5~1‰;

(3)石灰石浆的配制浓度宜为15%以上;

(4)石灰乳的配制浓度宜为10~20%;

(5)碳酸钠、硫化钠的配制浓度宜为5~10%以上;

(6)氢氧化钠的配制浓度宜为5~10%。

7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7.1一般规定

7.1.1废水处理工艺设备和材料应根据处理基本工艺流程设计和选型,其设计参数满足基本工艺流程对设备处理效果的要求。

7.1.2主要设备和材料,属于已颁布产品标准的,其性能要求应符合其产品标准要求。对于非标设备和材料,其加工质量要求和使用寿命不得低于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指标与使用期限,且应具有良好的防腐性。

7.1.3鼓励采用《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中适用的环保技术装备、主要用能设备。已颁布产品能效标准的应符合其能效标准要求。

7.1.4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所用材料、药剂等不应露天堆放。存放场所应根据物料性质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并符合GB18597和GB18599的相关要求。

7.2水泵

7.2.1水泵的选型和台数应与废水的水质、水量及处理系列相适应。

7.2.2抽升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房,应设计为单独的建(构)筑物,并有可靠的通风设施。

7.3混合反应池(器)

7.3.1水处理药剂与废水的混合与反应,宜采用机械搅拌、水力搅拌或者空气搅拌。

7.3.2药剂与废水混合反应过程中,如产生有害气体,混合反应池应加盖密闭,设通风设施,

有害气体应净化处理,同时混合反应池不应采用压缩空气搅拌。

7.3.3混合反应池应根据废水水质采取相应的防渗、防腐措施。

7.4沉淀池

7.4.1沉淀池的设计参数应根据废水处理试验数据或参照类似废水处理的沉淀池运行资料确定。当没有试验条件和缺乏有关资料时,其设计参数可参考表4。

7.4.2斜板(管)设计一般采用斜板间距(斜管直径)50~80mm,其斜长不小于1.0m,倾角60°。

7.4.3有污泥回流的斜板(管)沉淀池,回流的污泥根据工艺要求可与药剂同时加入到废水混合池,也可与药剂混合后加入到废水中,或先与废水混合后再投加药剂。其计算流量应为废水和回流污泥之和。

7.4.4斜板(管)沉淀池的排泥宜采用机械排泥或排泥斗。沉淀池排泥斗的斗壁与水平面的夹角,圆斗不宜小于55°,方斗不宜小于60°,每个泥斗应设单独的排泥管和排泥阀。

7.5过滤设备

7.5.1废水经加药沉淀后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确定是否过滤。

7.5.2过滤设备的设计可参照GB50013中有关规定。

7.5.3过滤设备的反冲洗水须返回废水调节池。

7.6浓缩池

7.6.1重力式污泥浓缩池浓缩时间不宜少于12h,有效水深不宜小于4m。

7.6.2浓缩池的排泥可采用刮泥机排泥和斗式排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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