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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发布 9月1日实施

2018-08-31 16:52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废水治理废水治理工程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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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浓缩池应设置自动提耙装置。

7.6.4浓缩池应装设过载报警及必要的保护装置。

7.7脱水设备

7.7.1脱水设备产率和对进料污泥浓度的要求应通过试验或根据相同机型、相似污泥脱水运行数据确定。

7.7.2硫化渣宜选用厢式或板框压滤机进行脱水,石膏渣宜选用离心式过滤机、真空胶带过滤机或厢式压滤机进行脱水,中和渣宜选用厢式压滤机进行脱水。

7.8管道

7.8.1酸性废水和酸性污泥管道应选用耐腐蚀管道,宜选用玻璃钢管道、塑料管道、衬塑或衬胶金属复合管、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7.8.2有压管道宜选用塑料管道、衬塑或衬胶金属复合管、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无压管道宜采用塑料管道或玻璃钢溜槽。

8检测与过程控制

8.1一般规定

8.1.1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宜设置化验室,并配置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8.1.2应根据处理工艺和管理要求设置水量计量、水位观察、水质检测、药品计量、温度压力检测等仪器、仪表。

8.1.3废水治理工程应设有废水处理自动控制系统,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防腐、防结垢、自清洗等功能。

8.2检测

8.2.1废水治理工程应根据工艺控制要求对主要工艺参数进行定期检测,对重点控制指标实现在线检测。

8.2.2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根据工艺要求,在调节池、中间水池、污泥浓缩池、清水池等水池设液位控制仪,并有高/低位接点输出,可自动及手动控制泵的启停。

8.2.3废水治理工程的进水宜采用定量计量;pH值采用pH计检测。

8.2.4废酸应进行酸度检测,中和反应槽出口、出水池应设置pH计。

8.2.5除害塔出口应检测硫化氢气体浓度。

8.2.6电化学装置应设置电流电压检测。

8.3过程控制

8.3.1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宜采用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自动化控制模式,配备中央控制系统、在线检测系统、功能子站,实现过程控制。

8.3.2自动控制系统应配置配电柜和控制柜。控制分自动和手动切换双回路控制系统,并具有自动保护和声光报警功能。

8.3.3污水泵应采用液位联动控制装置。

8.3.4加药系统宜根据工艺设定参数自动控制加药量。

9主要辅助工程

9.1建筑与结构

9.1.1建(构)筑物应符合GB50009和GB50191的有关规定,并采取防腐蚀、防渗漏措施。

9.1.2建(构)筑物应符合GBJ141和GB50204的规定。

9.1.3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GB50189的规定。

9.1.4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9.2供配电

9.2.1废水治理工程的供电等级,应与生产车间相同。独立废水治理工程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

9.2.2变电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059和GB50053的规定。

9.2.3供配电设计符合GB50052、GB50054的规定。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符合GB50194的规定。

9.2.4设备配套供应的控制器、配电屏除应满足环境条件要求外,还应满足GB14048、GB/T22580的规定。

9.2.5建筑物照明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9.3给排水和消防

9.3.1废水治理工程给排水和消防系统应与生产系统统筹考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及消防

设施应符合GB50015、GB50016等的规定。

9.3.2废水治理工程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

9.3.3回用水输配系统应独立设置,并应根据使用要求安装计量装置。

9.3.4废水治理工程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及消防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等的规定。

9.4采暖通风

9.4.1地下建(构)筑物以及配药间、污泥脱水间等产生有害气体的工艺车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9.4.2在寒冷地区,处理建(构)筑物和管线应有采暖措施,并应符合GB50019、GB50243等的规定。

9.5道路绿化

9.5.1废水治理工程与企业生产区和生活区宜由道路和绿化隔开。

9.5.2道路设计应符合GBJ22的规定。

10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劳动安全

10.1.1高架建(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照明和避雷针等安全设施。各建(构)筑物应设有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走道板、安全护栏和扶手,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定。

10.1.2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钢结构、排气管、排风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联接。

10.1.3各种机械设备裸露的传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不能设置防护罩的应设置防护栏杆,周围应保持一定的操作活动空间。

10.1.4地下建(构)筑物应有清理、维修工作时的安全措施。主要通道处应设置安全应急灯。在设备安装和检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设施。

10.1.5存放有害化学物质的建(构)筑物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阻隔防护设施。有害或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10.1.6废水治理工程危险部位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并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报警与简单救护等设施。

10.1.7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0.1.8对酸性较强的废水输送的管道及处理的设备在材质选用上应充分考虑其耐腐蚀性。

10.1.9硫化工段设置在厂房内时应设置硫化氢气体浓度检测装置。

10.2职业卫生

10.2.1职业卫生符合GBZ1、GBZ2.1和GBZ2.2的规定。

10.2.2废水治理设备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对建筑物内部设施噪声源控制符合GB/T50087的规定。

10.2.3废水治理工程应为职工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并在酸、碱等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配制、投加等岗位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应急清洗水管等装置等。

10.2.4各岗位操作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10.2.5硫化剂配制及贮存投加装置应设置单独车间,保持车间通风,并设置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1施工与验收

11.1一般规定

11.1.1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设备图纸等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1.1.2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书。设备安装应符合GB50231的规定。

11.1.3管道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GB50268的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GB50204的规定;建(构)筑物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GB50141的规定。

11.1.4施工单位除应遵守相关的技术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劳动安全及卫生、消防等国家强制性标准。

11.2工程施工

11.2.1土建施工

11.2.1.1施工前应认真了解设计图纸和设备安装对土建的要求,了解预留预埋件的位置和做法。

11.2.1.2在进行结构设计时充分考虑池体的抗浮,施工过程中计算池体的抗浮稳定性及各施工阶段的池体自重与水的浮力之比,检查池体能否满足抗浮要求。

11.2.1.3各类水池宜采用钢筋砼结构。土建施工需重点控制池体的抗浮处理、地基处理、池体抗渗处理,满足设备安装对土建施工的要求。

11.2.1.4施工过程中加强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的控制,杜绝出现裂缝和渗漏。

11.2.1.5模板、钢筋、砼分项工程应严格执行GB50204规定。

11.2.2设备安装

11.2.2.1设备基础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技术文件要求。混凝土基础应平整坚实,并有隔振措施。预埋件水平度及平整度应符合GB50231的规定。地脚螺栓应按照原机出厂说明书的要求预埋,位置应准确,安装应稳定。安装好的机械应严格符合外型尺寸的公称允许偏差。

11.2.2.2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根据需要进行手动盘车、无负荷调试和有负荷调试,重要设备首次启动应有制造商代表在场。

11.2.2.3各种机电设备安装后应进行调试。调试应符合GB50231的规定。

11.2.2.4压力管道、阀门安装后应进行试压试验,外观检查应24h无漏水现象。空气管道

应做气密性试验,24h压力降不超过允许值为合格。

11.3工程验收

11.3.1废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11.3.2工程验收可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和合同附件、设备技术文件和技术说明书、专项设备施工验收、工程监理报告及其他文件。

11.3.3工程验收程序和内容应符合GB50093、GB50168、GB50169、GB50204、GB50231、GB50236、GB50254、GB50257、GB50268、GB50275、GB50334和GBJ141等的规定。

11.3.4应对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进行性能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最大处理水量;最大处理效率;污泥脱水;电能和药剂消耗;运行稳定性。

11.3.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12运行与维护

12.1一般规定

12.1.1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运行调试前应建立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水质检测、设备检修、人员上岗培训、应急预案、安全注意事项等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的相关制度,实时监控运行效果,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

12.1.2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废水治理工程的操作、运行和维护。废水治理设备设施定期检修,其日常维护与保养应纳入企业正常的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12.1.3铅冶炼企业不得擅自停止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的正常运行。因维修、维护致使处理设施部分或全部停运时,应事先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12.1.4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的运行记录和水质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

12.2人员与运行管理

12.2.1废水治理工程的运行人员应经过岗位技能培训,熟悉废水处理的整体工艺、相关技术条件和设施、运行操作的基本要求,能够合理处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故障与技术问题。

12.2.2废水治理工程的运行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运行和维护废水治理设施,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12.2.3运行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水泵及相关处理设备/设施的启动-停止时间、处理水量、水温、pH值;电器设备的电流、电压、检测仪器的适时检测数据;投加药剂名称、调配浓度、投加量、投加时间、投加点位;处理设施运行状况与处理后出水情况等。

12.2.4当发现废水治理工程运行不正常或处理效果出现较大波动,不能满足排放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12.2.5应根据废水处理工艺特点与污染物特性,制定出生产事故、废水污染物负荷突变、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下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物资,并进行应急演练。

12.2.6当废水治理工程的某一建(构)筑物出现事故,进入管道和集水井内操作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止H2S、SO2、酸雾等气体危害的有效防护措施。

12.3水质检测

12.3.1废水治理工程应在总进、排水口和重要工艺处理单元的进、出水口设置水质监控点,适时检测与监控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与处理效果,建立水质检测报告制度,并妥善保存水质检测报告。

12.3.2运行期间,每天均应根据设施的运行状况,对处理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采样点、采样频次、检测分析方法应符合排污许可及自行监测的要求。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也应定期取样,进行人工检测,比对数据。

12.3.3废水治理工程排放口监测指标应根据GB25466和HJ/T92的规定和主管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监测。

12.4维护保养

12.4.1废水治理工程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工艺、电气、自控设备主建(构)筑物进行检查和维护。

12.4.2废水治理工程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使废水治理工程的计划检修时间与工艺设施同步。

12.4.3泵类、曝气装置、加药装置等宜储备核心部件和易损部件。

12.5应急措施

12.5.1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的运营管理部门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环保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指挥、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并配备足够的人力、设备、通讯及应急物资等。

12.5.2废水治理工程发生异常情况或重大事故,应及时分析,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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