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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快推进清洁取暖。落实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和《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的原则,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扎实做好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工作。“气代煤”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加快农村地区“电代煤”电网升级改造,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制定燃气“压非保民”方案,细化应急预案清单。2018年完成清洁取暖16.07万户,其中“电代煤”8.08万户,“气代煤”7.22万户,其他新型方式取暖0.76万户;市区大外环区域内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2019年完成清洁取暖24.18万户,2020年完成清洁取暖47.42万户,平原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和冬季清洁取暖;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牵头单位:市双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邢台供电公司;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0.强化散煤市场和劣质散煤管控。加强散煤市场管控,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监管,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严控工业和民用燃煤质量,从严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市域内生产加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须同时满足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要求。2018年生产原煤洗选率达到80%,到2020年洗选率达到90%以上。加强散煤质量检验,2018年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力争达到100%,实现散煤质量全面达标。(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1.推进用能结构优化。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除电力、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利用比例;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效利用浅层地热能和污水热泵等替代燃煤热源供应;大力发展非化石清洁能源,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积极开展地热、风电、光伏和生物质能源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质天然气。(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2.提升清洁能源保障水平。加强天然气供应能力和储气能力建设,2018年新增管道燃气日供应能力约40万立方米,新增储气能力0.146万立方米;2019年新增储气规模2.6万立方米。到2020年,新增管道燃气日供应能力约730万立方米,天然气管道气源保障能力达到10亿立方米以上;供气企业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加强天然气储备,形成不低于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加快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2020年实现生物质能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加快发展航醇燃料,2018年推广应用15万吨以上,2019年推广应用30万吨以上,2020年推广应用60万吨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3.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严格落实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地方标准,确保实现全覆盖。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村居住房墙体节能改造,提升城乡房屋建筑能效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坚决打赢交通运输结构改善硬仗。
14.加快绕城外环路建设。2018年9月底前完成107国道绕城外环道路建设,实现重型运输车辆绕城通行。(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具备建设环城公路条件的县(市)要积极推进绕城公路建设。(落实单位:有关县(市)政府)对市主城区(东华路、祥和大街、滨江路、邢州大道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实施柴油货车限行,确需进出市主城区的柴油货车需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并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限行区域内通行。(落实单位:市公安局)
15.提升铁路运输比例。邢台钢铁、中煤旭阳、国泰发电等市主城区及周边工业企业和有铁路运输能力的企业“以运定产”,原则上不再使用柴油重型货车运输主要原材料和产品,2018年制定并严格落实“以铁路运输能力定产量工作方案”,邢台钢铁、中煤旭阳、国泰发电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分别达到70%、90%、95%以上。德龙钢铁、建滔焦化、建投邢台热电使用清洁能源汽车运输。重污染天气过程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加快大型运输企业铁路建设,2018年,力争完成沙河电厂和建投邢台热电运输铁路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南和县政府)2018年启动德龙钢铁及沙河玻璃园区等铁路专线规划前期建设,德龙钢铁铁路专线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沙河玻璃园区铁路专线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南和县政府、邢台县政府)
16.优化城乡交通体系。加快推进邢台客运总站、邢西客运站建设,推进中心汽车站搬迁工作。邢台客运总站、邢西客运站力争2018年底前开工,2019年底前投入使用。中心汽车站2019年底前完成搬迁工作。打造燃油车不进市,公交无缝接驳的绿色交通环境。(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17.强化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加快柴油货车治理,推动货运经营整合升级、提质增效,加快规模化发展、连锁化经营。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降低污染排放总量。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I/M制度)。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开展高排放车后处理改造升级工作,具备条件的柴油货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催化还原装置(SCR),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相关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推进工业企业、公交、环卫、客运、物流等用车大户车辆结构升级,提高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作业车等方面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的比例。严格落实重点用车企业(自有或日用2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的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治污责任,督促其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使用车辆环保达标情况。鼓励使用新能源车,严禁使用不达标车辆。依托交通、公安治超站、执法点等,在国省干道、重要运输通道,加大过境重型柴油车现场抽测力度,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路检路查。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发展清洁货运,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对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加大对重型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一超四罚”。2018年底前,完成10台(套)固定垂直式和1台(套)移动遥感监测设备的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建成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并与省、市联网。(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8.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制定老旧车年度淘汰方案,通过采取划定禁限行区域、经济补偿、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19.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使用比例达到80%。物流园、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对可识别的新能源汽车,不实行限行措施。加快完善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的城际快充网络。2018年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0.3万辆(标准车),2019、2020年完成省下达推广任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0.加强机动车监管和尾气治理。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省要求,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行市、县、乡三级机动车排放污染“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力量建设,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生产、销售和使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企业建立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大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环保装置检查频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入户抽查和路检路查,加强遥感监测的推广应用,严格监管定期检验机构,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确保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严格落实《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处罚办法》,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机动车实行“环保部门取证、公安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1.加强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开展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城市专项作业车治理机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并逐步完善准入、检查、监测和处罚等标准体系。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底前,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完成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建设排放监控平台。(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落实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22.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油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坚决打赢用地结构优化整合硬仗。
23.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准入清单,完善准入机制,(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启动勘界定标工作。(落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落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4.深度整治露天矿山。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加大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矿山的打击力度;加大矿山治理力度,所有未通过验收的停产整治矿山不得恢复生产,督导矿山治污设施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尾矿(矸石山)综合治理。2018年,对环保不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持续实施停产整治,不达标一律不得生产;对38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进行综合治理。到2019年底,合法生产的露天矿山全部实现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开采。到2020年底,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以2015年河北省矿山环境调查成果为基础)综合治理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25.提高建成区绿化水平。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主城区绿化覆盖率。2018年,市主城区新增绿地58万平方米。到2020年,市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8%,绿化覆盖率达到38.6%。(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加快推进城区及周边绿化,到2020年,绿化治理面积达到3.1万亩,其中,2018年完成绿化面积1万亩。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引导农户植树增绿。2018年完成植树150万株,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1%,到2020年完成植树450万株,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3%。(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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