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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因地制宜选取治理模式和治理技术,建立长效运行机制。2020年,形成设施配套、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运行高效、城乡统筹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基本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有效截断垃圾焚烧隐患。(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加大垃圾露天焚烧打击力度,开展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城镇周边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敏感区域城乡垃圾(含工业下脚料)集中整治攻坚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39.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所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食堂一律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强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强化运行监管,确保油烟排放满足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台账,定期开展城市餐饮油烟集中整治行动,对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设施不标准、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暂停营业并限期改正。到2020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并达标排放。(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0.实施区域降尘考核。将各县(市、区)降尘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各县(市、区)降尘量不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落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七)坚决打赢重污染天气应对硬仗。
41.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到2019年,各县(市、区)基本具备发布3天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严格按照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要求,提高应急响应协同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市及各县(市、区)应急预案。加强指挥调度,启动橙色预警时,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各县(市、区)主管副县(市、区)长分别到市和属地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调度;启动红色预警时,市政府市长和各县(市、区)长分别到市和属地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调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2.完善应急减排措施。严格落实《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导意见》,按要求修订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应急责任,提高各级别应急措施污染物排放量减排比例;细化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按照“一业一策”“一厂一策”实施清单化管理,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对应急预案启动和重点行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估和核查检验。各县(市、区)可视情节,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减排措施。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加大秋冬季和初春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强化攻坚措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3.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原则,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对钢铁、焦化、玻璃、建材、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错峰生产。充分考虑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和产业技术水平,对错峰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科学优化秋冬季重点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方案,分类建立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并在秋冬季前检查措施落实。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行业环保“领跑者”企业,原则上不实施错峰生产。重点区域可根据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需要,进一步科学优化错峰生产方案。(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4.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秋冬季前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结合秋冬季行业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涉大宗货物运输的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应急运输响应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低于国四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保障民生和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作战保障
(一)强化组织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政治责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重要原则,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根据《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部署推进负责领域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环保所作用,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6个因子工作专班制度,明确责任和分工。(落实单位:市大气办、市编委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构建监测监控体系。完善市、县、乡、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信息全面、要素齐全、处置高效、决策科学的市级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建立覆盖城乡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2018年,全面建设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每个站至少监测SO2、PM2.5两项指标),实现全市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实施乡(镇)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制度。2019年,在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增加NO2、PM10、CO、O3等监测因子,实现监测项目全覆盖。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和定期考核。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2018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范围,扩大排污口在线监测企业覆盖面,到2019年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气排放工业企业(含VOCs排放重点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形成覆盖市、县、乡和企业的监控体系。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强技防手段和日常巡查,保障空气质量监测和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质量,建立责任追溯制度,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增强政策资金支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强化专项资金统筹,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优先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攻坚任务实施,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控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政策,参照“气代煤”“电代煤”取暖补贴办法,对光伏、地热等清洁取暖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清洁取暖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环保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免政策。市、县要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建立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拉动作用,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推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增强能源保供能力,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认真落实居民取暖用气用电价格政策和补贴政策,将居民“煤改气”气量纳入居民用气指标,执行居民门站价格。认真执行高耗能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鼓励提高加价标准。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完善用煤权、用能权、钢铁产能指标使用权等约束性资源交易制度。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督查督办。将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全市大督查工作体系,作为重要督查内容,持续跟踪督查。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问责清单,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对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彻底整改以及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从严从重提出问责建议。市、县要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所辖区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有关治理要求落实到位,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落实单位:市大气办、市人大环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五)依法严惩重处。坚持铁腕治污,保持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强化排污者责任,依法严惩重罚环境违法企业,发现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移交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办,检察机关对应当移送不移送、应当立案不立案进行监督,有效提升企业自觉治污、自觉减排、自觉守法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巡回执法;建立市、县环境执法责任管理体系,建立环境违法企业清单、处罚清单、案件查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对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公开曝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执法队伍装备水平,整合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环境执法能力水平。(落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财政局)
(六)严格考核奖惩。严格落实《邢台市改善大气质量奖惩办法》。坚持目标导向、质量导向和问题导向,制订《邢台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对各县(市、区)实施综合考核,对考核“优秀”等次的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相关县(市、区)和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完善大气污染治理量化问责办法,制定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落实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大气办)
(七)营造全民共治氛围。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市委、市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规范工作机制,建立市级“打赢蓝天保卫战”新媒体矩阵,形成上下互通、密切协作、同频共振的新闻宣传格局。在新闻媒体曝光突出问题,宣传攻坚举措,强化舆论监督。加强舆论引导,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与健康防护知识,建立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法制宣传,切实加强全民、全社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法治意识,增强依法治污的自觉性、自律性。(落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
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持续推进企业信息强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落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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