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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大气网获悉,日前,河北邢台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邢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邢政发〔201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已经2018年9月6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邢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8〕18号)和《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邢发〔2018〕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作战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加快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控制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抓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治、城乡联治、全民共治,坚持科学治理、协同治理、依法治理、铁腕治理,深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狠抓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城市精细化管理、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强化措施保障,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力争退出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10位,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邢台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撑。
二、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经过三年努力,全面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33%;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38.6%以上,较2017年下降22.5%以上,达到62微克/立方米左右;全市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50.5%以上,平均重污染天数较2015年减少28%;力争退出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10位。
(二)年度目标。到2018年底,PM2.5浓度达到7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43.8%以上。到2019年底,PM2.5浓度力争达到6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47.1%以上。到2020年底,PM2.5浓度力争达到6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50.5%以上,平均重污染天数较2015年减少28%。
(三)各县(市、区)目标。各县(市、区)2018-2020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改善目标和平均优良天数、平均重污染天数目标见附件1和附件2。
三、重点工作部署
(一)坚决打赢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硬仗。
1.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严格落实国家、省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加快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坚持分类施策,实施市主城区中小工业企业退城搬迁。对县城和主要城镇建成区的重点污染工业企业,具备条件的要实施退城搬迁。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清单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坚定不移按要求化解钢铁、焦化、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禁新增产能,严防封停设备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强力推进钢铁行业搬迁改造。2018-2020年,全市压减炼铁产能101万吨、炼钢产能48万吨。其中,2018年压减退出炼铁产能50万吨;2019、2020年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中钢邢机:加快退市进园进度,力争2018年9月底前完成土建基础施工,土建主体开始施工;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整体搬迁升级改造,建成全国领先的轧辊研发生产、高端特种锻造锻件生产、全国焦炉维保“三大中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桥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邢台钢铁:依据有关政策掏空450m3及以下高炉,保留1050m3高炉正常生产;焦化工序、烧结工序限产5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桥西区政府)力争2018年10月底前制定搬迁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启动搬迁,2020年底前完成搬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桥西区政府)2018、2019年,分年度关停焦化工序。(落实单位:桥西区政府)
德龙钢铁:2018年底前,对高炉炉顶均压煤气进行回收利用,建成“无烟工厂”,充分回收利用厂区蒸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邢台县政府)2019年6月底前,全面达到严于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邢台县政府)加快配建煤气柜或调节阀,从2018年开始,根据环境空气容量,采暖季至少掏空1座1080m3高炉炉体,总限产量达到50%。(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邢台县政府)
3.强力推进焦化行业转型升级。2018年压减焦化产能70万吨,2019、2020年完成省下达任务。从2018年开始,年产能低于100万吨的焦化企业(包括钢铁焦化联合企业),原则上两年出清焦化工序;年产能在100万吨以上的焦化企业,原则上三年出清焦化工序。(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邢台县政府、桥东区政府、桥西区政府、内丘县政府、临城县政府)
4.强力推进玻璃行业深度治理。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玻璃生产线一律不得生产。(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南和县政府)2020年底前,所有燃煤玻璃企业全部改为天然气或集中供应煤制气。严格落实《沙河市化解玻璃产能实施方案》。(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从2018年开始,玻璃企业采取停炉冷修的方式达到全年限产15%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南和县政府)2018年压减平板玻璃产能250万重量箱,平板玻璃在产产能力争控制到1.6亿重量箱;2019、2020年完成省下达压减玻璃产能任务,同时在产产能力争分别控制到1.5亿重量箱、1.4亿重量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南和县政府、桥西区政府)到2020年,沙河市主城区平板玻璃生产线全部退出,对退城进园实施搬迁的玻璃企业实行产能减量置换;沙河市玻璃企业与区域环境容量相匹配。(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
5.强力推进火电行业综合整治。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2018年,市主城区完成深度减排治理;2019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全部完成深度减排和有色烟羽治理,达到标准要求,火电行业单位发电煤耗及污染排放绩效达到领先水平。(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自2018年开始,非采暖季,全市所有电力企业(含自备电厂)限产15%以上;采暖季,国泰发电、建投邢台热电、隆尧天唯热电、迎新热电等保障居民供暖的,坚持“以热定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6.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坚决打赢能源结构优化硬仗。
7.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和产能。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削减煤炭消费,对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2018年,压减煤炭消费30万吨、压减煤炭产能66万吨;2019、2020年完成省下达压减煤炭消费和去产能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落实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8.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基本淘汰市域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有色烟羽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面达到排放限值和能效标准。(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全市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可按等容量替代、煤炭减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进行集中供热替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力争2019年10月底前,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2020年底前,全部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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